近日,仙游法院一案例
入选全省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黄某尾等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钱案——“零包”贩毒数十次,被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尾,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无业。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林某,男,1988年9月2日出生,务工。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土,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某兵等6人基本情况略。
2024年5月至2025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等地先后14次向被告人黄某尾、张某土、黄某及吸毒人员黄某煌、凌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合计58.9克,非法获利人民币51000元;黄某尾在向林某等人购入冰毒后,先后64次在鲤城街道等地向吸毒人员张某盛、何某枫等人贩卖冰毒合计66.2克,非法获利87000余元;张某土在向林某等人购入冰毒后,先后60次在仙游县大济镇等地向被告人陈某森、陈某凡、陈某辉及吸毒人员陈某明、杨某钟等人贩卖冰毒合计22.6克,非法获利61000余元。
黄某尾的容留他人吸毒、洗钱犯罪事实、林某的洗钱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吴某兵、林某晓等6人的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略。
诉讼过程
本案由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尾、林某、张某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分别贩卖甲基苯丙胺66.2克、58.9克、22.6克,均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尾、林某的洗钱行为均构成洗钱罪;黄某尾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黄某尾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九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土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以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兵、林某晓等6人有期徒刑七年至拘役四个月十五日不等,并处相应附加刑。
典型意义
“零包”贩毒是毒品流向终端市场的最后环节,单笔交易毒品数量虽少,但交易频繁、隐蔽性强、证据易灭失,打击难度较大,直接导致毒品加速扩散,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本案是一起“零包”贩毒的典型案件,涉案人员多且身份交织,被告人黄某尾、林某、张某土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数十次“零包”贩卖冰毒,累计数量大,应依法予以严惩。司法机关对本案被告人的依法惩处,体现了坚决打击末端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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