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接了个做渔具电商老板的电话,他们家线上店铺了20多款鱼饵,12款是酒米、谷物碎这类打窝用的窝料,剩下8款是挂鱼钩的面饵、搓饵钓饵,上个月刚收到平台的执行标准核验整改通知,第一反应就跟我商量:“老师,我能不能把窝料和钓饵揉到同一个执行标准里?我这也是小本生意,省一份标准编制费,这不凭空省好几百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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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直接给拦下来了。干了快20年标准化服务,服务过全国上万家企业,我见过太多想省这点标准钱的老板,最后要么被市监局抽检判不合格罚几万,要么全店产品链接被下架清退,亏的钱是省的那点钱的几十上百倍。今天把话撂这:99%的常规场景下,窝料和钓饵绝对不能共用同一个执行标准,不存在“凑活能用”的灰色空间。

为啥我坚决不建议窝料、钓饵共用同一个执行标准?

我前年接触过浙江一家做鱼饵的工厂,老板图省事,把窝料、钓饵全塞到同一个企标里,技术指标混为一谈,没有根据产品类别做任何区分:粗蛋白≥10%,水分≤30%、灰分≤10%就完事。结果市监局抽检,拿他们家钓饵送检,直接不合格,罚了8万,还连带赔给线下渠道商20万的供货违约金,哭都没地方哭。

2个致命踩坑风险,你根本扛不住

1.监管抽检不合格风险:近期因“违法添加地西泮(安定)”等违禁药物的垂钓饵料事件曝光,农业农村部与市场监管部门已迅速行动,近期垂钓用鱼饵已经被纳入农业农村部+市监局联合抽检的重点品类,只要你的明示执行标准的指标和产品实际功能不匹配,直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判定为“不符合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合格产品”,轻则下架召回,重则处以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

2.电商平台清退风险:现在不少电商平台的鱼饵类目已经要求强制上传执行标准文本、检测报告进行核验,一般不符合要求或者延期提交材料的,直接给你全店鱼饵类目扣保证金、下链接,之前有个做鱼饵的客户一次性被下了37个链接,直接断了半个月营收。

3.职业打假人集中索赔风险:这类“一个执行标准混装两类产品”的漏洞是职业打假人的重点盯防对象,人家拿着你的标准文本对比两类产品的参数,直接以“产品不符合明示执行标准”为由起诉索赔,按单倍货款的10倍赔付,你连抗辩的余地都没有。

专业原理:不是我故意卡你,是法规标准有明确红线

「诱食窝料」和「垂钓钓饵」,两类产品的原料配比不同,技术要求完全不一样:窝料是打窝聚鱼用的,一般会大量添加谷物碎、酒米、诱食剂,粗蛋白含量低一些问题不大;而钓饵是挂钩入水供鱼类吞食的,要求附钩性强、耐泡、蛋白含量高,粗蛋白含量普遍要求更高,你把两类完全不同的产品硬塞到一个标准里,不管指标往哪边靠,总有一类产品达不到合规要求。
并且要是你的钓饵还是人工钓饵,还得根据材质考虑这2个行业标准QB/T 5515《金属仿生鱼饵》以及QB/T 5516《塑料仿生鱼饵》,这里面的技术指标要求和咱们加了有机物的钓饵完全不是一回事儿。

别觉得“凑标准”是小事,本质是给自己埋长期雷

很多老板以为不就是往现有文档里加个产品名的事,实际上标准编制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你要先全量检索现行所有鱼饵类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不能漏过任何一项强制性底线指标;还要分别给两类产品设定互不冲突的技术指标,匹配对应的检测方法,不能出现检测方法根本测不出来的低级错误;最后在标准平台上公开备案时,咱们是需要把全文进行公开的,别最后被抽查整改处罚,你折腾了半个月做的标准全是白忙活。

唯一允许共用同一执行标准的特殊情况

当然也不是完全没有例外:只有你生产的某一款产品,包装、宣传页上明确标注“可打窝、可挂钩作钓”,配方本身同时兼顾窝料的聚鱼效果和钓饵的附钩性,没有单独拆分出纯窝料、纯钓饵的SKU,这种情况你完全可以把两类功能写进同一个执行标准里,但是必须在标准的「范围」章节明确写清楚:“适用于兼具打窝诱鱼、挂钩垂钓功能的垂钓用通用鱼饵”,所有技术指标同时满足两类产品的要求就可以。

给所有做鱼饵的老板3条可直接落地的实操建议,少走90%的弯路:

1.先做产品分类梳理:把你家所有鱼饵划成三类——纯打窝的窝料类、纯挂钩的钓饵类、可两用的多功能鱼饵类,前两类分别独立做两个执行标准,第三类SKU少可以直接归到其中任意一类的标准里,不用额外多花钱。

2.指标设定不要图松定太低:水分、粗蛋白含量、水中散化时间、粒度等等,全部要结合你自己的产品实际情况来定,不要随便抄网上别人的标准,不然你自己的产品根本达不到指标要求,等于给自己挖坑。

3.备案前先做合规预审:别自己随便写个文档就往标准平台提交,一旦后期抽查不合格,后续所有标准的备案都会被重点审核,反而更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