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是城市更新的常规工作,但行政机关的征收履职行为存在清晰法律边界,并非可以不分时段、不受约束地入户开展工作。实务中,不少群众遭遇拆迁工作人员在夜间、休息时段反复上门纠缠,关停家中电器、持续骚扰家中老人,严重扰乱居家安宁;当事人向某安机关报案维权后,却收到《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请,很多群众会误以为裁判已定、再无救济途径。事实上,《行政诉讼法》设立审判监督再审程序,专门纠正存在事实、法律、程序错误的生效裁判。本文结合真实征地拆迁维权案例,梳理行政机关、两级法院审理中常见的违法情形,系统普及公民住宅安宁权的法律保护路径。
事实认定层面:原审割裂完整举报线索,采信瑕疵证据,基础事实认定失真
《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居家休息、生活安宁的权利受法律刚性保护。当事人完整举报诉求为拆迁人员多次在非工作时间入户滋扰、关停家电、长期纠缠老人,并非仅单次送达测绘材料。但某安机关调查、两级法院审理均刻意割裂完整案件线索,仅截取单次入户片段认定全部案情,刻意遗漏 “多次夜间入户、持续骚扰” 核心事实,直接造成案件事实片面、失真。
同时,某安机关作为定案依据的工作人员询问笔录高度雷同、口径统一,存在串供嫌疑,且仅能提交复印件,无原件可供核对。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无法与原件核对、存有重大疑点且无客观证据佐证的言词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在一、二审庭审中已当庭提出质证异议,但法院无视证据瑕疵直接采信,证据审查行为明显违法。
部分二审法院仅以 “房门敞开、工作人员短暂沟通后离开” 否定滋扰、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存在法律认知偏差。即便住宅房门未关闭,行政工作人员多次夜间上门纠缠、持续干扰居民休息,早已超出征地履职的合理边界,征收职权不能成为侵扰公民住宅的免责理由。原审未依职权调取入户监控、通讯记录、现场录音等客观证据,未核实当事人家属陈述的骚扰事实,属于典型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符合法定再审情形。
法律适用层面:公安终止调查法律依据适用错误,两级法院裁判法律逻辑失当
某安机关作出终止调查决定的规范依据为《某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该条款适用的前置条件是经全面调查,确认不存在违法事实。本案中,某安机关未完整核查群众举报的多次夜间入户、滋扰线索,仅片面调查单次入户行为,在违法嫌疑未排除、举报事实未查清的前提下直接认定 “无违法事实”,适用该条款的基础不成立,行政行为本身法律适用错误。一、二审法院未依法纠正该违法行政行为,反而判决维持,法律适用明显失当。
部分二审裁判自行创设无法律支撑的裁判观点,主张 “征收工作不受工作时间限制,夜间入户履职不违法”,该结论与现行法律规范完全相悖。其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令禁止以骚扰、胁迫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其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将非法侵入住宅、多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明确列为治安违法行为;其三,行政机关履职必须恪守比例原则,充分尊重公民休息权与住宅安宁权,休息时段反复入户纠缠,属于法定侵扰类违法行为。原审裁判刻意回避保护公民人身、住宅权利的法律条文,单纯采信行政机关单方履职逻辑,据此驳回原告诉求,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当事人可据此申请再审。
审理程序层面:公安办案、法院审判双重程序违法,瑕疵足以影响公正裁判
从行政办案流程看,某安机关收到纪检部门移送的完整举报线索后,未围绕 “多次夜间入户、滋扰老人” 核心事项开展全面调查,未充分听取报案人陈述申辩,未收集监控、录音等客观佐证材料,调查流程流于形式,未履行治安案件法定全面调查义务,办案程序存在根本性违法。
从司法审理流程看,一、二审法院均违反行政诉讼法定证据审查规则。针对当事人当庭提出的笔录复印件存疑、证人串供、遗漏关键举报事实等质证意见,承办法官未依法审查评判,未要求某安机关提交笔录原件予以核对,亦未依职权调取客观证据核实案件事实。证据审查程序违法直接导致事实认定偏离客观真相,程序瑕疵已经严重影响公正审判。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审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纠错。
实体处理层面: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治安保护职责,原审司法监督缺位
即便基层政府享有征地拆迁法定职权,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时段、方式、频次仍需严格限定在法律框架内。多次夜间入户、暂停居民家电、长期骚扰老年人休息的行为,已具备明确治安违法嫌疑,某安机关应当全面核查全部举报线索、区分情形依法处置,不能简单一刀切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本案中,某安机关刻意回避当事人完整举报内容,仅截取单次入户片段开展调查,实质上纵容拆迁人员持续侵扰公民住宅,未履行治安管理保护公民人身、住宅安全的法定职责。一、二审法院作为行政行为司法监督机关,未依法撤销违法终止调查决定,反而维持某安机关错误行政行为,裁判结果变相纵容侵扰公民住宅的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群众及其家属宪法赋予的住宅不受侵犯基本权利。
综述,结合此类征地拆迁治安维权类行政案件整体情况来看,公民住宅安宁权、休息权由宪法、行政法、治安管理法律多重规范予以兜底保护,行政机关开展征收工作,不得以履职为名突破法律红线,在非工作时段反复上门滋扰群众。接到群众针对非法入户、长期骚扰的报案后,某安机关负有全面核查线索、依法处置违法线索的法定职责,不得片面截取局部事实径直终止调查;人民法院审理同类行政案件时,应当完整梳理全案举报事实、严格审查证据证明效力、优先适用保护公民人身与住宅权益的法律规范。若群众收到的一、二审生效裁判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审理程序违法等法定瑕疵,可依据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司法纠错程序纠正错误裁判,全方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创图文,不经过授权可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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