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深入学习宣传、全面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提升一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和履职能力,筑牢法治化执法工作根基,市司法局在“法治厦门”微信公众号设置“行政执法研学课堂”专栏

在2026年6月30日前,将分期发布学习材料,希望全市执法人员加强学习,以扎实法治研学推动行政执法履职过程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点法条释义④‌

第四章 监督处理(7)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等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纠正的,应当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纠正。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文书的规定

(向下滑动查看详情)

本条主要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属于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性规定。《意见》规定,要健全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和决定书等工作程序。在制作相关文书等必要情形下,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使用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或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的印章。

所谓“不同情形”,是指根据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制发不同类型监督文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及时纠正错误。从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到决定书,构成了一个不同情形、不同处理层级的监督手段体系。

一、关于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

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为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纠正行政执法问题作出的文书。完整意义上的监督权是基于政府的领导权而产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行使监督权,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监督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只能提出纠正的意见建议,制发督办函、意见书等文书。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是本级政府为纠正本级政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制发的文书。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政府可以撤销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有关规定,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本级政府可以直接通过决定书的形式予以纠正。

二、关于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纠正

为提高监督效率,在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快速处理机制。对那些在工作中发现的能够立即纠正的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场纠正。能够当场纠正的问题,通常是指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错误明显,且纠正措施可以立即实施、无须复杂调查或审批程序的问题。比如,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未正确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现场执法言行不规范等执法瑕疵问题。

第四章 监督处理(7)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的要求及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送纠正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

适用情形和效力的规定

(向下滑动查看详情)

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作出的纠正建议文书,主要功能是“提醒”和“催办”。

一、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的适用情形

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的作用主要是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是指有法定执法职责,但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也包括未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未落实行政执法有关制度等。具体表现为:该查不查、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超期办案、拖延执行、推诿扯皮等。

督办函应当载明:监督机构名称、监督对象名称、线索来源、问题类型、法律依据、履职要求、反馈期限等内容。书面反馈时要说明履职情况及办理结果。

二、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的效力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督办函后,应当按照督办要求及时履行执法职责,对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执法活动或者整改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拖延。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督办函要求履行职责,或者报送情况显示其履职仍存在重大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督办函有关要求依法履职后,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纠正落实情况,反馈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进展或最终处理结果。执法监督机构要对报送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是否真正、完全履职,履职行为是否合法适当,防止出现“纸面履行”“应付式履行” 的现象。

第四章 监督处理(7)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查明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要求及时纠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送纠正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适用情形和效力的规定

(向下滑动查看详情)

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针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执法问题作出的纠正建议文书。

一、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适用情形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制发监督意见书应当依法、适当。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制发意见书前,要通过必要调查,查明违法或者不当的案件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形成明确结论。

“违法”,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在实体或程序上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包括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越法定职权等实体违法情形,以及违反法定期限、未依法告知、未听取陈述申辩、未依法送达文书等程序违法情形。

“明显不当”,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显失公正,违背合理性原则,包括行政处罚裁量畸轻畸重,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相适应等。

意见书应当载明:监督机构名称、线索来源、监督对象名称、问题、查明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监督意见、纠正落实期限、纠正情况报送形式(专题报告)等内容。意见书指出问题要明确具体,分析错误性质和法律依据;纠正意见要明确、可执行,如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问题较多或者较为复杂的,应附问题清单。专题报告要包含问题的所有信息,以及纠正违法(不当)执法情况、通报曝光情况、移送问题线索等整改情况。

二、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效力

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对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中指出的错误行为履行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等纠错程序。行政执法机关纠正错误后,还要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履行报告义务,以专题报告等形式书面报告纠正措施、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对报送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其是否真正、完全地履行了职责,履职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未完全纠正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纠正已查明的问题,未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送情况显示其履职仍存在重大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四章 监督处理(7)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要求履职、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纠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纠正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适用情形和效力的规定

(向下滑动查看详情)

本条是针对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 “消极应付监督” 或者 “对抗监督” 行为设定的保障措施,有助于维护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体现了监督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一、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适用情形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监督文书。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等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主要针对以下三种情形作出:

一是涉及重大问题。通常指行政执法行为或所涉事项具有重大性、全局性或敏感性。具体表现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重大合法权益;引发重大社会关注、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及重大法律适用争议,可能对同类执法活动产生普遍性、导向性影响;行政执法机关系统性、普遍性的违法执法问题等情况。

二是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要求履职。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督办函要求履行职责或报送材料,或者报送情况显示其履职仍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是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纠正。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意见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未完全纠正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纠正已查明的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执法问题,未向执法监督机构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送情况显示其履职仍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启动程序和效力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报请本级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时,必须审慎,确保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或意见书调查扎实、证据确凿、适用情形认定准确、处理建议合法合理。报请审批的材料应当全面完备,包括案件来源与监督过程、查明的主要问题及证据、已经采取的监督措施及执法机关的反馈情况、相关法律依据,处理的建议应当明确具体。

对于本级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服从并执行。该决定书将直接确定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状态,如撤销、变更、责令重作等,具有终局性的法律约束力。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负责跟踪督促执行,确保决定书内容得到全面落实。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应当包含:监督机构名称、监督对象名称、违法(不当)执法行为、处理决定、报告期限等内容。处理决定部分,对行政执法机关,适用撤销或者变更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可以责令履行、自行撤销或变更明显不适当行政行为;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执法人员,适用约谈等监督措施,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处理(7)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拒不落实行政执法制度或者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突出问题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通报和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监督突出问题的规定

(向下滑动查看详情)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监督结果是运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措施,有助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权威性、有效性。

通报曝光的社会影响较大,需要审慎、精准适用,本条规定了“拒不落实行政执法制度”“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突出问题”两种情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按照审慎、适度要求,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核查,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舆情评估。然后,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社会关注度等,确定公开范围,对涉及敏感信息、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避免因不当曝光引发负面舆情;对具有普遍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可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聚焦问题本身,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通报曝光后,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持续跟踪被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公开整改结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监督处理(7)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综合考虑主客观原因、后果、纠正情况等因素,提出对其作出批评教育、离岗教育、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的建议,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行政执法人员监督处理方式的规定

(向下滑动查看详情)

本条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规定,旨在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履职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本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吸收。

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做到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给予行政执法人员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本条在理解和适用中,需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要综合考虑主客观原因、后果、纠正情况等因素,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尽职予以免责的情形。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但情节轻微,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责任调查、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情形免予、不予或者减轻处分。主观原因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客观原因是指影响执法行为合法性或合理性的外部因素,如执法依据滞后或模糊、执法装备与技术手段不足等;后果是指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大小以及是否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纠正情况是指是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配合监督工作等。

二是提出处理的建议类型。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责任大小,可以提出对行政执法人员作出批评教育、离岗教育、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的建议。“批评教育” 适用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一般执法过错;“离岗教育” 适用于执法行为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强化培训的情形,要严格落实离岗教育期间暂扣执法证件、合格后发还、不合格则调离的规定;“调离执法岗位” 适用于经离岗教育仍不合格,或不适宜继续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取消执法资格” 适用于存在严重违法执法行为、不宜继续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是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有权机关,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处理的机关。有权机关在处理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充分考虑监督机构的处理建议,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可视情形将执法人员的处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作为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对典型处理案例可以进行内部通报等,对广大执法人员进行警示。

第四章 监督处理(7)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向监察机关移送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质效,形成监督合力。

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重复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执法监督

与其他监督制度衔接的规定

(向下滑动查看详情)

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体系,这些监督制度各自发挥着对行政执法权的制约监督作用。行政执法监督作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需要与其他各类监督制度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整体合力。

一、行政执法监督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或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有权监察机关。

行政执法监督与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两个制度的优势。本条规定了两种要移送监察机关的情形:一是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职,存在推诿扯皮、有案不立、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甚至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二是存在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者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监察机关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监督质效。但移送行为应当规范有序,需要明确移送标准、范围、程序,规范移送文书格式和内容,明确移送时限、责任部门和保密要求。

二、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的协调衔接

政府督查、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都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三者在监督侧重点上各有不同。行政执法监督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可以对行政执法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依职权进行的主动监督,主要是统筹指挥、协调推进、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规范管理,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常态化、全链条的规范、管理、指导、纠错。政府督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对督查对象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法律救济的行为。行政复议基于行政相对人的请求权才能启动,主要是对行政执法个案进行救济。

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作为政府督查的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在督查中发现的执法问题,也可移交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将行政复议案件中反映的共性执法问题,作为开展重点监督的重要参考;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与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信息共享,掌握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信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

三、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关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法定救济渠道,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审判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救济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只能作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线索。“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既保障了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也避免了行政执法监督替代或干扰其他法定争议解决机制。“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重复监督”,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因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审理具体案件的同时,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守法治原则,遵守法的安定性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得超越法治底线。

趁热打铁

来一场两分钟的“实战测试”

把知识装进脑子里

单选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01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监督中发现,某交通运输部门对已抄告的多起货车闯卡逃检违法线索,既未立案也未作任何处理。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采取的处理方式是?

A.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认定其行为违法

B.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督促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C.直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进行口头批评

D.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案】B

【解析】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本案中,对违法线索未处理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不履职情形,故应使用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进行程序性督促。

02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针对某部门违规收费问题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该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纠正也未说明理由。对于此种情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下一步应当?

A.再次发送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进行强调

B.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C.提出处理建议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D.将线索直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纠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纠正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此程序适用于对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置之不理、需要升级监督力度的情况。

03

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机构印章即可生效

B.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一般性程序问题提出的建议性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可选择性执行

C.应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D.仅适用于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下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履职不当的纠错情形

【答案】C

【解析】《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纠正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的法定程序,C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混淆了决定书与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自行制发的意见书、督办函;B选项错误,决定书具有行政命令性质,必须执行;D选项错误,决定书适用于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而非仅用于监督系统内部。

04

某市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市生态环境局多起案件应移送司法机关而未移送,于是将此线索移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收到线索后,正确的做法是?

A.认为审计监督已覆盖,不再重复处理

B.视情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进行核查

C.立即协调市公安局直接介入,对涉案企业立案侦查,以纠正生态环境局的不作为

D.告知审计局应向检察机关反映

【答案】B

【解析】《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各类监督协调衔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审计等外部监督移送的线索如果属于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资料,视情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进行核查。A选项涉嫌推诿职责,C选项越权干预司法,D选项混淆了行政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

05

某建材公司反映,县城管局收到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申请后,未依法履行一次性告知和限期处理等职责。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经调查核实,认定县城管局构成行政不作为,遂向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责令其限期履职。后县城管局依法受理并批准了该许可申请,问题得以解决。结合上述案例,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事实清楚,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直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是更高效的选择,但其选择下发督办函亦符合规定

B.如果此事已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也可对本案进行监督

C.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在调查中若发现承办人员存在多次无故拖延的过错,有权直接作出取消其执法资格的决定

D.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可以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获得问题线索,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

【答案】D

【解析】A选项错误,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本级政府制发,适用于涉及重大问题或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及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等严重情形。本案中,直接下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是正确的程序。B选项错误,违背了监督与诉讼的衔接规则,对于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重复监督。C选项错误,超越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权限。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存在违法或明显不当情形的执法人员,只能提出处理建议。D选项正确,案例中问题线索通过“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平台”反映,这符合《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条所述“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等渠道反映的执法问题线索”。

多选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01

居民老王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名举报,其居住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存在施工方无资质、图纸不符等安全隐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材料后,超过法定受理期限未予答复,也未去现场核查。老王多次催问,工作人员态度敷衍。老王遂向市司法局反映。经市司法局核查属实。关于此案的监督,下列哪些判断和处理是正确的?

A.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

B.可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督促其依法履行对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职责

C.为避免安全风险扩大,市司法局应先行对该电梯工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作出初步事实认定

D.在处理不作为问题的同时,可建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投诉举报处理流程

【答案】ABD

【解析】本案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核查也不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A选项正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已查实的“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形,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不得以监督代替行政执法,正确的做法是敦促有权机关履职。D选项正确,体现了监督中的指导理念,推动源头治理。

02

某公司向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反映,在该公司已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下,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仍以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由,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此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经催告,已于期限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符合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事实不清,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督促其及时纠正,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结合上述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过对个案的法律适用监督,确保了“过罚相当”原则的实现,纠正了可能出现的处罚畸重问题

B.本案中,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行为存在突出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该突出问题和监督情况

C.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不仅包括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还包含对“过罚相当”这一“适当性”问题的审查

D.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的监督为营造“宽严相济、公正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答案】ACD

【解析】A选项正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过纠正错误,确保了处罚与违法行为情节相匹配,体现了对“过罚相当”原则的维护。B选项错误,《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拒不落实行政执法制度或者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突出问题的,可以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因此是“可以”公布而非“应当”公布。C选项正确,行政执法监督不仅审查合法性,还包括对处罚是否适当的合理性审查。D选项正确,通过纠正不当执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03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监督中发现,某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当事人,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且负责案件办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此有明显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提出下列哪些处理建议?

A.综合考虑主客观原因、后果、纠正情况等因素,提出对该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

B.建议开除该执法人员

C.建议暂停该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并对其进行离岗教育

D.建议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案】ACD

【解析】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就执法人员存在的违法或明显不当情形,提出对其作出批评教育、离岗教育、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建议。因此A、C选项正确。B选项“开除”建议应针对严重的情形,题中未明确。D选项是针对违法处罚决定本身的纠正措施,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同步督促。

04

下列哪些情形,符合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规定?

A.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李某在执法中态度粗暴,言语不当

B.发现行政执法人员王某涉嫌收受行政相对人贿赂,为不合格产品放行

C.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赵某因重大过失,作出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D.发现行政执法人员钱某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的精确把握。移送的条件是涉嫌犯罪或职务违法/犯罪。A选项、C选项属于违法或者明显不当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提出处理建议。B选项涉嫌受贿罪、D选项涉嫌滥用职权罪,均属于职务犯罪,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05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和协调衔接。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这一原则?

A.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将执法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

B.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政府网站公开典型监督案例,接受社会监督

C.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行政复议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处理

D.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将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线索,同步移送政府督查部门

【答案】ACD

【解析】A选项正确,体现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B选项错误,公开典型监督案例是政务公开,属于自身工作方式,并非与其他“监督”体系贯通协同的直接体现。C选项正确,体现与行政复议的协调衔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D选项正确,体现与政府督查的协调衔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厦门市司法行政系统新媒体矩阵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厦门市司法局 福建法治报融媒体中心联合出品

来源:内容节选自法律出版社2026年2月第1版《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释义》2026年3月第1版《行政执法监督百题百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