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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7起典型案例

(2026年服务型执法与民生领域专项整治系列)

案例一:盐源某经销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年11月27日,接到投诉后,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源某经销部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陈列有超过使用期限的护手霜及精华霜。经查,当事人虽未及时清理过期商品,但无实际销售行为(进销存记录佐证),且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凭证与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和售价不符,无法证实损害后果。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根据《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其建立化妆品进销台账,落实临期预警机制。

案例二:盐源县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案

接宜昌盼盼木制品有限公司举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盐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向消费者马某销售3扇木门时,外包装标注“盼盼木门”,但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品牌授权书、经销合同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涉案货值41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3208.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盐源县某超市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

2026年1月27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核查,发现盐源县某超市收银台旁存放过期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且与正常商品混放,未设置隔离警示标识。经查当事人已售出1个过期口罩,违法所得0.3元,涉案过期医疗器械货值仅25.5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本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较低、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我局作出没收全部过期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0.3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盐源县某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水电气专项检查中发现,盐源县某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严禁收取水表计量装置费的规定,2021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间违规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水表费,涉及金额292672元,经责令退款后仍有116884元无法退还;同时该公司向用户安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水表。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结合违法情节,本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违规收取已明令取消水表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6884元,处0.5倍罚款58442元的处罚决定;

2.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水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罚款900元。

两项处罚合并执行,合计罚没款176226元。

案例五:盐源县某棒棒鸡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6年3月,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盐源县某棒棒鸡进行抽检,发现其制售的烤鸭中“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起长期在烤鸭腌制中超范围使用“日落黄”,涉案货值金额高达54万余元,违法所得27万余元。此前我局已召开专项整治约谈会,当事人签署过《食品安全承诺书》,仍拒不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结合涉案货值金额,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三条规定的刑事追诉标准。依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已将该案移送盐源县公安局。

案例六:盐源县金河镇某米线早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6年5月13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金河镇温泉村某米线早餐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该店存在杀虫剂、去油剂与调味料混放,冷冻柜内生熟食品混放,过期自发面粉与有效期内面粉混存未设警示标识,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经营食品等问题。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当事人食品与消杀用品混存、生熟混放、贮存分区不到位,未按要求规范贮存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2.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加工经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予以警告、罚款500元,并没收现场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

案例七:盐源县某商贸公司快递柜未明码标价案

2026年2月,接群众举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盐源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营智能快递柜时,设定“免费保管24小时后每12小时收费1元”,但未在快递柜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截至案发,违规收取超时费共计53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配合调查,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9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盐源融媒

编辑:代雨珈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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