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根据统一部署,为持续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在前期专项行动基础上,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围绕第三方平台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幽灵外卖”、证照资质造假、违反食品经营规定等重点问题,持续加大力度查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公示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无堂食外卖

2026年4月27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反映徐某在美团平台运营的“HanBang韩式炸鸡·火鸡面”网店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涉嫌违法经营。经核查,当事人在同一地址注册了“永才炸鸡店”“哆惍来小吃店”两个营业执照,并以“永才炸鸡店”名义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美团、京东平台开设网店公示的营业执照均为“哆惍来小吃店”,其在美团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假证,京东平台上未按要求公示许可证。其行为分别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5月29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下架外卖平台店铺,并注销营业执照。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已将平台涉嫌未履行信息核验义务的相关线索移送平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二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小翠家烧烤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2026年5月13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联合行动,对美团、淘宝闪购平台店铺“小翠家烧烤”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雇佣的3名工作人员提供的健康证明系伪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5月14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涉案员工已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涉嫌伪造健康证明的违法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截至目前已成功取缔制售假证窝点1处、查获伪造的健康证明360余张。下一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将会同公安机关追查使用伪造健康证明的经营主体,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案例三

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杨墨甜家常菜馆伪造小餐饮公示卡案

2026年4月22日,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杨墨甜家常菜馆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办理小餐饮备案,但其在美团平台店铺公示有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经查,该信息公示卡系当事人2024年12月通过网络联系办假证人员伪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5月8日,铜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办假证违法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目前,当事人已下架外卖平台店铺。铜山区市场监管局已将平台涉嫌未履行信息核验义务的相关线索移送平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四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常州润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6年4月22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常州润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酱油、酸辣酱和豉油等调味料制作菜品,并在美团平台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5月22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对店内食品原料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过期调味料作销毁处理。

案例五

苏州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扶摇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

2026年1月6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为淘宝闪购平台在太仓的第三方服务代理商,主要负责该平台在太仓区域的整体运营。经查,当事人指派员工与网络餐饮商家建立虚假订单,以此完成提高新店订单数量、平台交易额等考核任务。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组织并构建虚假交易3702起,订单交易额14.6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5月7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通过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制度及建立监督机制等方式进行全面整改。

案例六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满街香秘制麻辣烫店违规收取包装费案

2026年5月8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满街香秘制麻辣烫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平台店铺“刘文祥麻辣烫”销售撒尿牛丸、粉耗子、点辣(麻辣烫)、麻辣拌等食品时,分别收取0.4元、0.7元、1元、1元不等的打包费,但实际未按单品提供独立包装,涉嫌向消费者多收取打包费。经查,自2023年5月起,当事人长期在外卖平台按单品预设打包费,消费者下单前无法自主选择或关闭该项收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5月28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取消单项菜品中强制预设的打包费。

案例七

盐城市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盐城扶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为无证餐饮经营者提供入网便利条件案

2025年11月,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淘宝闪购平台内6家餐饮店铺存在公示资质信息与实际不符的问题。经查,当事人明知涉案6家餐饮摊贩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主动为其冒用他人证照,违规代办网络餐饮平台入驻手续,为上述6家餐饮摊贩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提供便利。2026年4月3日,建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71563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涉案6家违规店铺已全部下架,该局对6家餐饮摊贩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另案调查。

案例八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等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案

2026年3月13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与平台数据比对中发现,刘某某在美团平台店铺“外婆家盖码饭吾悦广场店”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异常。经查,当事人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平台从事网络餐饮经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将办理假证违法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成功取缔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团伙3个,集中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查扣伪造证件135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拟于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后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平台涉嫌未履行信息核验义务的相关线索移送平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九

泰州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庞某某冒用他人证照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案

2026年2月27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美团店铺“宝宝煎饼饭团烤冷面(安丰店)”及淘宝闪购店铺“宝宝煎饼烤冷面(安丰店)”无经营资质,冒用他人证照。经查,庞某某实际为食品摊贩,其于2019年底起冒用他人证照分别在美团和淘宝闪购平台开设外卖店铺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4月30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65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关停涉案外卖店铺。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已将平台涉嫌未履行信息核验义务的相关线索移送平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十

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御城鲜源鲜奶店伪造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案

2026年3月25日,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御城鲜源鲜奶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美团、淘宝闪购平台公示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系伪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5月27日,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局将办假证违法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当事人已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外卖平台店铺信息已更新。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步将相关情况通报美团、淘宝闪购平台,并将平台涉嫌未履行信息核验义务的相关线索移送平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