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个关于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案子。

2023年3月到2024年5月,一年多的时间里,白某红和徐某为了扩大直播影响力、增加人气,在短视频平台上持续散布关于某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的虚假信息,具体造谣包括说工作人员虐待大熊猫、对大熊猫电击取精、利用大熊猫谋取经济利益;虚构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查处,煽动不明真相的网民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投诉、举报、辱骂等。

两人的分工很明确:白某红负责直播出镜、发布视频;徐某负责直播管理等辅助工作。一年多里,两人直播180多次,发布短视频90多条,累计观看、浏览超过54万次,评论近万条,点赞超过4.6万次。

大量网友被谣言煽动后,对保护研究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滋扰,打乱了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声誉严重受损,甚至一个关于大熊猫人工繁育国际科研合作项目也因此被迫停滞。

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白某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这里的公共场所不仅指物理空间,还包括网络空间。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白某红、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规定:编造了大熊猫被虐待等虚假信息→在短视频平台散布→煽动网民滋扰→造成现实社会秩序混乱。

什么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也是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

(一)虚假信息本身具有极强的煽动性

虐待大熊猫这类信息,天然具有情绪煽动力。大熊猫是国宝,公众对保护机构高度信任,一旦有人声称出现虐待情况,极易引发公众关注。白某红、徐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反复传播、持续煽动。

(二)传播范围广,严重扰乱网络秩序

54万次观看、近万条评论、4.6万次点赞,这些数字已经超出了普通谣言的范畴,形成了大规模的网络传播,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

(三)对现实社会秩序造成实质影响

这是最关键的认定依据。白某红和徐某的谣言不止停留在网上,而是导致了现实后果:大量群众对保护研究中心及工作人员进行滋扰,单位正常工作被打乱,声誉受损,国际合作项目被迫停滞。从网络空间到现实社会,秩序都被严重扰乱了。

最后,律师提醒:

第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言,不能想说什么说什么。发表观点和散布谣言是两回事。观点可以有不同,但事实不能编造。谣言从线上蔓延到线下,从键盘变成行动,一旦造成现实社会秩序混乱,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第二,如果已经被立案,律师能做什么?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核心在于两点:一是明知是虚假信息的认定是否成立,二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是否有充分证据。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评估定性的准确性、争取自首和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本文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写,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