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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公布一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龙门县龙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因在机动车尾气检验过程中人为干扰检测设备、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显示,2026年3月13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执法人员对龙门县龙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专项检查,在调取惠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系统后台视频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在2026年1月13日15:43:30至16:01:15时段,对车牌号为粤L801ET、车辆识别代号为LEFYFCC22KHN81216的柴油车辆开展尾气检验过程中,存在人为干扰检测的异常行为。
最终查实:检验人员在2026年1月13日15:58:08至15:58:10的短短3秒内,通过将手指直接插入不透光烟度计、临时遮蔽设备光源的方式,故意干扰尾气检测数据采集,最终针对该车辆出具了编号为4413060113158663的虚假尾气检验报告,相关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处罚内容显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该公司近两年无同类环境违法记录、本次涉及虚假检验报告仅1份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裁量标准,按照一般处罚区间作出裁量:最终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其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同时依据该公司尾气单项检测100元的收费标准,依法没收本次虚假检验对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蒋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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