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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军,小米法务,你们过来一下,猪肉佬T先生和你们聊聊广告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微博,互联网媒介。
《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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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线 @小米辟谣 官方微博账号。对此,T先生率本号全体工作人员表示热烈祝贺!
“小米辟谣”首条内容称,“‘小米辟谣’官方辟谣阵地今天在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指导下,正式上线了”。
微博是互联网媒介,小米是企业。小米在微博上宣传推广其一项新服务。T先生觉得,这是广告,适用《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小米辟谣”这条宣传信息,直接提到了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T先生当然相信该机关为小米公司进行了指导;T先生同时认为,小米不能拿这个来宣传呀。因为这会让公众认为小米是在暗示和中央机关存在关联。事实上,无论是机关、职能部门还是领导人,都不会直接参与、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所以,T先生的建议是,“小米辟谣”请勿打着中央机关的名义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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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先生最后要问雷军的是——
妥否?
请批示!
参考资料
2026年6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
《“比那个‘大米汽车’强太多,那是杂粮品牌”,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造谣小米,被罚40万元!详情披露→ 》
2024年9月5日商业合规观察
《市监观点 | 互联网广告与非广告信息的认定及制规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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