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高发,犯罪分子为规避资金监管、隐匿赃款流向,衍生出“抢红包”的新型资金洗白模式,成为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高发作案形式。日前,密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小孙通过聊天群了解到“抢红包挣钱”的兼职,观望了一个月发现确实能“挣钱”,6月份就开始了兼职。小孙先扫描群主发的收款二维码支付2700元入场费,然后群主将小孙拉进另一微信群中,微信群内有人发红包,小孙就抢,抢够3000元购买新的入场费再继续下一轮,就这样一直到2025年12月中旬,小孙“赚”到了钱,也等来了民警的电话。

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的小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原来,小孙在抢红包的时候就知道是犯罪,知道红包内的钱是犯罪的钱,但是为了挣快钱,同时也心存侥幸,就使用5个微信账号累计抢红包金额达29万元,其中包含田某等人被骗钱款3千余元。面对警察讯问的小孙很懊悔“我利欲熏心,当时为了挣钱没有顾及法律,现在我很后悔”,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裁判

孙某明知涉案钱款系犯罪所得,仍提供个人微信账号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孙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切勿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红线。获利模式不符合市场逻辑、上线刻意隐匿身份和资金用途以及无正规资质的红包返利兼职,均不是正常的网络兼职,“不懂法”“只是兼职”“不知情”也绝非免责理由。广大群众要提高金融安全意识,不随意加入陌生红包群、兼职群,不参与任何无需劳动、仅靠资金流转获利的项目。一旦发现账号出现异常交易、陌生转账、平台风控提示,立即停止操作,及时修改密码、冻结账户,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内容来自:密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