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普宁政法)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普宁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麻精药品毒品犯罪——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贩卖毒品案”成功入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跨国走私毒品、贩卖新型毒品、利用实验室制毒、非法贩卖麻精药品、制售掺毒饮品等案件,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零容忍严惩的坚定决心,以及深度参与毒品问题综合治理的司法担当。

广东法院始终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针对毒品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新型毒品迭代更新快等新的毒情形势,开展“净源2026”禁毒专项行动,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危害农村地区及涉黑恶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不断强化案件精准定罪量刑和类案裁判规则统一,健全司法建议跟踪反馈和落实整改的闭环机制,推动前端治理落地见效。202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287件,收案数同比下降14%,重刑率上升5%,涉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案件数同比下降39%,毒品犯罪打击治理成效显著,毒情形势持续稳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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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处涉麻精药品毒品犯罪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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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为牟利,明知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咳嗽水(以下简称“磷酸咳嗽水”)系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仍多次贩卖。其中陈某甲累计卖给陈某丙400瓶,共牟利1.2万元。陈某丙累计卖给陈某乙360瓶,共牟利1.98万元。陈某乙向多名吸毒人员累计卖出280瓶,共牟利约2.9万元。三人归案后,公安机关在陈某乙、陈某丙的家中分别查获含有可待因成分的“磷酸咳嗽水”一批。

裁判结果

本案经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医疗用麻精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使用得当是可以治病救人的“药”,非医疗目的的滥用就是“毒”,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一旦用于非医疗目的,不仅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严重破坏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依法对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定罪处罚,体现了依法打击涉麻精药品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同时,也让公众清楚地认识到,任何违规买卖麻精药品的行为,均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