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我镇排查发现,朱寨村村民杨某某在田间清理杂草过程中,因贪图省事、法律意识淡薄,擅自将其集中露天焚烧,不仅产生大气污染,还形成田间火情安全隐患,造成不良影响。经镇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取证,杨某某对其露天焚烧杂草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为严肃禁烧工作纪律,筑牢生态安全和消防安全防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镇已依法对杨某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与违法性,自愿接受处罚。
此案例教训深刻、警示鲜明!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绝非无关紧要的生活陋习,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既污染空气环境、破坏生态质量,又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镇禁烧攻坚工作管控标准不松、查处力度不减。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务必引以为戒,自觉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学习环保法律法规,严守禁烧底线,绝不因一时省事触碰法律红线。下一步,李庄镇将持续保持禁烧高压态势,对露天焚烧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全力守护辖区大气环境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一、《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适用说明:全省统一执法口径,田间杂草、枯秧等农田农林废弃物,与秸秆禁烧污染危害、管控场景一致,均纳入禁烧管控范围,可参照上述秸秆禁烧条款依法处罚。
来源:封丘县李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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