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房屋买卖中,卖家收款后不交房也不配合过户,这样的情况买家可以主张退房款和卖家付违约金吗?6月30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大邑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此前,周某与张某签订《购房协议书》,张某将名下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合同签订后,周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张某在收款后,没有配合交房,也没有协助周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多次沟通无果后,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协议书》,并要求张某返还全部购房款、承担相应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以及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张某返还周某30万元购房款,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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