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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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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案件事实

2025年2月19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木业板材厂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属于木制品加工企业,加工车间会产生大量易燃性粉尘(木粉尘),与砂光机连接的除尘器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熄灭装置(无熄灭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6.4.5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厂立即停止使用该加工车间,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厂罚款1万元。

专家评析

干式除尘系统具有较大危险性,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6.4.5条规定,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厂属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粉尘涉爆企业,但与砂光机连接的除尘器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熄灭装置(无熄灭装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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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