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肃北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2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犯罪活动提供“搭台”帮助的人员,均因催收非法债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案情
2024年底,蔡某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认识了一名自称“biu”的网友,对方给他介绍了一条“来钱快”的路子,搭建“手机口”帮人催收高利贷。所谓“手机口”,就是用两台手机配一根对录线,一台登录聊天软件接收催收人员的语音指令,另一台装上电话卡和远程控制软件,供催收人员远程拨打电话。催收人员远在千里之外,就能通过这套设备对借款人进行辱骂、威胁、短信轰炸。
为赚取高额报酬,蔡某某拉来了同乡聂某某一起干,聂某某又发展了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加入,形成了一个以蔡某某为核心、聂某某为中间人的犯罪链条,上线通过虚拟货币泰达币结算报酬。截至案发,蔡某某获利6000元,聂某某获利14000元。催收人员利用他们搭建的“台子”,向肃北县的一名被害人持续拨打电话、发送骚扰短信,进行辱骂威胁,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2025年3月,公安机关将蔡某某、聂某某抓获归案。
“办案中,我们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固定完整证据链条,重点核实2人的主观认知、参与程度、作案频次、非法获利等关键情节,精准界定案件性质与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介绍。
经审查认定,蔡某某、聂某某2人主观上明知上游从事的是高利贷催收,客观上持续为催收人员提供搭建“手机口”平台、保障设备运行等帮助行为,是该催收链条得以运转、催收人员得以隐蔽作案的重要助力。2人虽未直接拨打电话进行辱骂恐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明知他人实施催收非法债务犯罪,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的情形,以共同犯罪论处。
2026年4月,法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检察官说法
催收非法债务是危害群众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安宁的典型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导致被害人财产受损、精神遭受折磨,还极易衍生其他次生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和社会稳定。而催收链条中的各类辅助人员,看似未直接实施催收行为,实则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人”,为非法催收活动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土壤。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认为没有亲自打电话骂人、没有上门威胁,只是帮忙搭个设备、看个机器,就不构成犯罪。事实上,法律评价的是整个犯罪链条,为犯罪提供了工具、创造了条件,同样是犯罪的参与者。在催收非法债务犯罪中,各类辅助协助行为是犯罪得以实施、催收人员得以隐蔽的关键环节。
检察官提醒
催收非法债务犯罪无“边缘行为”,切勿贪图高额报酬,心存侥幸为催收团伙提供任何帮助行为。无论是“搭台子”还是“看台子”,只要明知他人实施催收非法债务犯罪仍提供帮助,即构成刑事犯罪。请广大群众自觉远离一切形式的非法催收活动,不参与、不帮助、不纵容,守住法律底线,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撰稿部门:第一检察部 撰稿:贾 霞
图文编辑:张 泽 审核:于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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