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妇女权益保护专栏 文章/赵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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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结婚了,那就把以前花的钱都还回来!”——这是无数女性在感情破裂后最常听到的威胁。面对男方理直气壮地索要彩礼、三金,甚至连同平时的转账和礼物都要折算成现金讨回,很多女性的第一反应是愤怒和不解。在大众的人情观念里,恋爱期间的转账和礼物往往被视为“你情我愿”,很少有人会想到分手后还要一笔笔算清楚——毕竟分手时索要“青春损失费”尚且被人诟病,更何况是翻旧账要回所谓的“成本”?

但现实远比人情冷暖更加残酷和理性。如果你不懂得这样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体系中,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三金的诉求,对应的专门案由叫作“婚约财产纠纷”。一旦进入这个法律通道,所有的转账记录、金饰购买凭证都将被置于一套严密的司法解释之下进行审视。此时,法官考量的核心不再是“谁更爱谁”或“谁更受伤”,而是这笔钱在法律上究竟是什么性质、双方为此付出了什么代价——是否以结婚为前提、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了多久、是否存在孕育情况,每一项都直接决定着财产的归属。

很多女性输掉官司,不是因为理亏,而是因为她们还在用人情社会的逻辑去对抗冰冷严谨的法律条文。她们不知道特殊数字的转账可以不用还,不知道三金的举证责任在男方,更不知道一纸笼统的“再无经济纠纷”会让自己彻底失去翻盘的机会。为了避免在人生的至暗时刻还要承受财产被“清算”的重创,每一位女性都有必要在走进亲密关系前,先读懂这套关乎自身利益的规则——到底哪些钱必须还,哪些可以理直气壮地争,哪些又能根据实际情况争取少还。

一、相关依据

一、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陕西省相关案例

二、陕西省相关案例

1.陕西省高院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判决书(部分)

再审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依据申请人郝盼与被申请人张文汉虽以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仅仅同居半年左右就分居另过的事实,判决认定申请人郝盼向被申请人张文汉索要的财物,应该酌情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郝盼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财产认定错误的问题。经查,被申请人张文汉与申请人订婚时给申请人郝盼的12万元钱,此款一直由申请人保管,一、二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由申请人返还,并无不妥。申请人称他们两人举行婚礼后,被申请人经常要钱请客喝酒唱歌,花费特别大方,又投资钻井,就把卡上的钱取走,事实给的8万元的买房子钱,真真剩余不足1万元之理由,因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关于郝盼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赠与的财产返还错误问题。经查,在双方未举行婚礼之前,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金戒指、衣服钱、三金钱,该款物是以结婚成就为前提,在双方婚姻破裂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法应该将该部分款物返还给被申请人。据此,一、二审判决由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该部分款物并不无当。关于郝盼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明显的袒护被申请人,司法不公的问题。经查,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未有违法或袒护被申请人的事实,不存在不公的事实。关于郝盼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由申请人返还购买家具钱是错误的问题。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举行婚礼后,并未购置大的家具,申请人所称购买家具钱,是被申请人在举行婚礼前给付申请人,一、二审据此事实判决由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购买家具款,并无不当。关于郝盼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没有判决申请人娘家陪嫁的财产问题。因申请人在一审中对该部分财产未提出反诉,二审法院作出让其另行起诉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其此节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郝盼申请再审称在同居期间被申请人将双方的共同财产拿去投资钻井生意,钻井生意有共同财产12万元问题。经查,因申请人对该部分主张未提供证据支持,且在一审判决后,其上诉中亦未提出,故其申请理由,因事实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关于二审开庭时没有通知申请人程序违法问题。经查,二审法院开庭时,已依法通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未到庭。故二审程序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2.咸阳市中院二审判决书(部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底至2022年,原、被告相识恋爱,双方未订婚。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原告黄某以微信及支付宝向被告代某转账从1元到10000元不等,其中单笔大于等于2000元以上转账且未备注特殊含义的5笔,共计20500元。其余金额均为单笔小于2000元转账,主要备注为“我爱你老婆”“永远爱你”“1000天快乐”“两周年快乐”“道歉”“零花钱”等内容的多笔特殊含义的转账。另原告曾因购买金饰支出34132元。被告代某认可2021年5月20日收到吊坠。审理中,原告黄某申请诉讼保全,保全费1184.7元,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陕0431民初174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代某账户资金予以冻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告应否返还原告转账及金饰?本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原告黄某与被告代某恋爱期间进行财物的赠与,其目的在于以增进感情最终缔结婚姻,区别于普通的赠与,由此而发生的财产关系争议,应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婚约财产纠纷并不仅限于“三金”和彩礼金,理所当然包括因婚约所发生的其他大额金钱往来,从传统习俗、现代社会的人情因素及赠送较大价值财物等角度综合分析,应与男女朋友恋爱期间互赠的一般性财物存在区别,“1314”“520”“888”“999”等有特殊意义的赠与应剔除退还序列。原告黄某若不是因为双方谈恋爱,就不会给被告代某较大价值的财物。现双方已分手,被告代某继续全部占有原告黄某所送财物有违原告黄某希望与其结婚的初衷。综合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将单笔大于等于2000元转账未备注特殊含义的转账区别于礼尚往来、恋爱赠与,纳入退还范围,将单笔大于等于2000元但备注有特殊含义的赠与剔除退还范围。另对2020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的一笔10000元和一笔2000元,结合庭审调查,系原告偿还被告之父垫付款,应予以扣减。故本院确认,将原告黄某在恋爱期间向被告代某单笔转账大于等于2000元且未标注特殊含义的转款8500元纳入退还序列。关于原告黄某主张被告代某退还购买金饰一节,对于被告认可2021年5月20日收到的吊坠,系特殊日期给予被告,应认定为一般赠予为宜,对于其他金饰原告黄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为购买金饰产生支出,不能证明被告代某获得了相应物品,故对原告要求按市场价返还金饰折价款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举证据证实分手系由于什么原因所造成,推定双方自愿分手,本院在财物退还时兼顾双方转账情况、赠与的初衷、款项用途,考虑被告代某在恋爱期间的情感付出以及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代某退还原告黄某8500元为宜。判决被告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8500元;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代某是否应向上诉人黄某返还2020年10月8日的微信转账12000元;2、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返还4.11克重足金戒指、12.01克足金项链、50.42克足金手镯。

关于争议焦点1,上诉人黄某主张2020年10月8日的微信转账12000元系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被上诉人代某应予以返还。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代某在原审中提交的枣园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及五份微信转账记录,足以证明2020年10月8日的12000元系被上诉人代某父亲为上诉人黄某垫付的赔偿款。原审法院将该12000元予以扣减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黄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上诉人黄某主张被上诉人代某应返还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三金。本院认为,三金是指男女缔结婚约时,男方为女方购买,由女方佩戴保管,三金的价值及交付事实应当由男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黄某主张其于2022年4月28日在金店购买价值共计28500元的足金戒指、项链、手镯,作为缔结婚约的“三金”。但上诉人黄某仅提交购买记录复印件、收据复印件、仅能证明其为购买金饰产生支出的事实,不能证明交付金饰事实,即被上诉人代某实际获得了上述首饰。故对于上诉人黄某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返还彩礼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根据该法条释义,若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男方姜某1给予女方胡某1礼金等高达329000元,而双方仅仅共同生活了两年左右,故原审法院酌情判决而申请人返还相应礼金并无不当。(二)关于返还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明确,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因此申请人主张返还主体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况且,该彩礼男方已经给予女方,至于女方如何分配与男方无关,也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三)申请人主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支出的租金、物业暖气、看病等合计356453元缺乏依据,且该笔花费与案涉财产是否存在关联亦无证据证明,故其该项理由亦不能成立。裁定驳回胡某1、胡某2的再审申请。

三、律师提示

三、律师提示

结合前述判例,我们可以把男方的诉求和你的应对策略,清晰地对应到这三个层次中:

1.该还的(法律原则上支持返还):订婚时的大额现金、按习俗给付的“三金”、婚礼前专款专用的家具钱/购房款。这类款项被认定为彩礼,分手后男方有权主张返还,别抱侥幸心理,提前做好心理和财务准备。

2.能争的(可以主张一般赠与或拒绝返还):特殊日期(520、生日)的转账、带有“我爱你”等备注的小额红包、男方只有购买凭证但无法证明交付的金饰、已被派出所调解协议明确覆盖且写明“再无经济纠纷”的款项。这些要么被法律直接排除在彩礼之外,要么因男方举证不足而无法成立,你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

3.可以砍价的(争取少退甚至不退还):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女方孕育情况(怀孕/流产/生育)、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开销(房租、医疗、日常消费)、男方的过错行为。这些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核心因子,也是你把返还比例“砍”下来的关键筹码。

另外,关于嫁妆和陪嫁,一审就必须提,别等另案处理。一旦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你作为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内就嫁妆、陪嫁提出独立的反诉请求(或者至少要求在同一个案子里抵扣)。嫁妆是你(或你父母)的婚前财产,不是用来对冲彩礼的工具,但在同一个诉讼框架内解决,效率最高、成本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