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回顾
2021年至2023年间,邹某通过组织培训会、推介会、聚餐等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某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推出的“原始股权”“期权”等投资产品。邹某还组建微信群,持续推送相关投资信息,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吸引更多投资者认购。
在宣传中,邹某向投资者描绘了高额回报的“蓝图”,承诺投资可获得可观收益。然而,所谓的“某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并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许可证,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邹某直接或间接吸收了200余名投资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32005500元。邹某按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6%抽取佣金,个人违法所得675968.75元。2025年12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然而,投资者的上亿元资金已难以追回,损失惨重。
二、合规视角分析
1、违规点:
(1)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邹某所推介的“某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其通过推介会、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吸收资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
(2)以高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邹某以“原始股权”“期权”等名义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属于典型的“利诱性”非法集资手段。
2、消费者权益:200余名投资者的1.3亿余元资金面临巨大损失风险。
三、风险提示
1、警惕以“原始股权”“数字期权”等名义推销的高回报投资项目
任何承诺“高回报、低风险”的“原始股”“期权”等投资项目,均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监管部门官网等渠道核实该项目及经营主体是否具备合法金融资质;不轻信“内部消息”“名额有限”等话术,不盲目跟风投资。
2、警惕通过熟人推介、线下宣讲、微信群等渠道传播的投资信息
面对熟人推荐的“高收益”投资项目,应保持理性判断,不盲从、不轻信;任何投资决策前,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部门咨询核实;多与家人沟通商量,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落入陷阱。
3、警惕“高收益、零风险”等违背市场规律的投资承诺
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被小礼品、免费旅游、免费体检等小恩小惠打动;通过银行、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不与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如遇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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