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5年6月H先生受雇于某贸易有限公司。2025年6月27日,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包括H先生在内的 7人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款)及其附加险》,保险期间自 2025 年7月1日00 时起至 2026年6月30日24时止,保险责任中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每人保额 40 万元。某贸易有限公司依约缴纳了保险费。
2025年9月20日上午7时许,H先生在料场工作时摔倒,其工友立即拨打120 求救,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救治,后因抢救无效当日 9 时宣布死亡。经诊断死亡原因为猝死。之后H先生的家人与被告保险公司联系赔偿事宜。
10 月 16 日被告保险公司告知原告家属,H先生属于免责赔偿范围,不予理赔。并且家属在H先生死亡后未对尸体进行解剖。
其家属在网上咨询“卫民益行”专业法律团队,委托办理此案,诉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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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审庭审
保险公司辩称:
1.被保险人H先生事故原因为猝死,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免责情形,我司无需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我方答辩意见:
1.被保险人H先生在作业时猝死并非其可预见的必然结果,这一后果对于H先生而言,显然是非本意且突发的。
2.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H先生的死亡属于其自身疾病原因导致。
02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辩论意见
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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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民益行宗旨:
“保卫民众合法利益,促进行业合规经营”,不负所托、专业高效地化解每一个纠纷案件,在充分保障委托方合理合法的利益前提下促成双方矛盾一次性解决,努力实现“过程有理有据、结果双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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