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狗血的一家子亲戚!”山东莱州,妹夫到大姨子家协商孩子受伤赔偿时发生争执,大姨子持剪刀致妹夫手部伤,其丈夫返家后殴打妹夫头部致脑震荡,妹夫住院15天后索赔1.3万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曲某是莱州人,娶妻王霞,妻姐王娟与宋石夫妇在本村经营一小型养殖厂,此前曲某上初中的女儿在王娟家暂住时意外受伤,曲某一直认为姨家应分担部分医药费,多次微信催问未果。
事发当日早8点来钟,曲某开私家车载一箱行李(后称打算长住施压)直奔妻姐养殖场住宅,进门就提孩子受伤赔偿数万元要求给说法。
王娟觉得漫天要价不合理,双方很快吵起来,王娟见丈夫宋石脾气爆怕动手,故意半开玩笑半警告说你再闹我脱光衣服告你强奸,把宋石支去买饲料,屋里只剩她跟曲某继续掰扯。
谈不拢,曲某不走赖着坐沙发,王娟烦躁去厨房做饭,顺手把茶几修鞋用的大号剪刀搁灶台边,曲某伸手去拿,王娟冲过来抢,争夺中剪刀尖在曲某左手腕戳出俩小洞、也在王娟右手扎了道口,二人扭扯十来分钟,曲某挣脱要离开。
王娟拦门不让走拽他腿,被曲某推开跌倒,恰此时曲某老婆王霞和三姐家外甥王鹏赶到,场面更乱,王娟喊“他捅我肚子!杀人了!”外甥查看无大碍,曲某趁机夺门而出。
王娟电话通知宋石“被曲某拿剪刀扎伤别放过他”,宋某开车回来,在院大门口与正拎包出来的曲某撞个正着,宋某怒问“你敢扎我媳妇?”
未等解释,右拳一记夯在曲某左侧太阳穴偏后位置,曲某眼前一黑倒地,邻居报警,派出所出警,经法医初检,曲某头皮血肿、脑震荡可疑,当晚送医院急诊并收治住院15天。
公安调查阶段,王娟笔录称曲某先拿剪刀刺她、她自卫抢夺;宋石起初否认动手后被证人王鹏(王娟三姐儿子)证言及监控音频推翻。
曲某承认“推搡中带了一下”后改为“只轻轻碰没打”,但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认定:8时许曲某到王娟家协商孩子赔偿发生口角,宋石先离;曲某与王娟争抢剪刀后离店,在门口被赶回的宋石打头部一拳。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给予宋石行政拘留3日处罚,宋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一审、二审均驳回,行政处罚决定生效。
曲某出院后持住院病历、票据、营业执照(个体五金店经营者)等,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起诉王娟、宋石夫妇,请求判令赔偿损失13828元。
二被告辩称:王娟未用剪刀捅伤曲某(系曲某自伤或夺抢中互致)、宋石未殴打(旁证说没碰)、曲某带行李强住要挟索赔引发冲突自身有重大过错,拒绝赔偿。
法院会如何判决?
一、公安机关已作出并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法院维持该处罚的行政判决,在后续民事侵权诉讼中可作为认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优势证据,被告仅口头否认而无相反推翻性证据的,民事法庭通常直接采信打人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列举“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可用相反证据推翻)。
本案中宋石诉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已确认“宋石殴打曲某头部一拳”为查明事实,民事庭审二被告虽辩称“没打”,但未能提交新证据推翻生效行政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民事法官直接援引该事实认定侵权成立。
提醒侵权纠纷被告:若对打人事实有异议应尽早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挑战处罚决定,一旦行政处罚终审生效,民事上很难再否定打人行为本身,至多争过错比例。
二、亲戚间因家庭事务上门协商未果仍强行滞留、参与肢体对峙(抢物品扭打),通常被认定具引发激化之过错,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常见比例为受害人自担20%-40%。
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规则在打架互殴、混合过错场景中广泛应用。
本案曲某主张合法债权(孩子医药费补偿请求权)本可通过诉讼解决,但选择携行李上门、谈崩后仍逗留刺激对方、与姨争抢剪刀。
这些行为虽不直接造成头部伤(宋某拳头致),却是冲突升级链条上的一环,法官认定其对“整体损害发生”具次要过错,裁定30%自担比例属山东地区司法惯例区间(10%-40%视激化程度)。
若曲某拿刀追砍或先动手打人,比例会更高甚至可能认定互殴各50%;若曲某说完就走未参与肢体拉扯仅被门口伏击,则过错更低甚至零过错。
提示:民间讨债索赔务必保持克制,避免长时间滞留、肢体接触对方财物或身体,否则可能因激化矛盾被认定混合过错扣减赔偿。
三、夫妻或家庭成员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不可分割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王娟与宋石虽行为时空略分先后、非严格共同谋划,但均围绕同一冲突事件、分别对同一受害人实施侵害行为,且造成同一综合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认定王娟夫妇承担70%责任,连带赔偿93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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