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回家捉奸,情夫翻窗坠亡,死者家属向情妇索赔86万!”河南郑州,已婚男子与情妇在情妇家中私会,情妇丈夫突然归来敲门,男子慌乱中翻七楼阳台,双手扒窗不慎坠亡,死者家属起诉情妇“未尽救助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要去赔偿86万元,情妇却说是男子自甘风险,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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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45岁的魏勇与同龄女子郭丽早几年因孩子同校上学相识,后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事发当天下午,两人约在郭丽位于小区9号楼1单元7楼的家中私会。

郭丽家中当日只有她和魏勇二人,房门反锁,大约晚间时分,郭丽的丈夫陈磊下班回家,到了家门口发现门锁反锁、里面有异动却没人应门。

实际上此时郭丽正在慌乱中假装上厕所拖延,陈磊立马意识到不对,开始用力敲门并用钥匙尝试开门,因门被反锁未能打开,便持续拨打妻子郭丽手机。

屋内,魏勇听见急促敲门声、钥匙捅锁声以及门外男子不断打电话催促开门,瞬间明白情妇的丈夫回来了,两人短暂商量“怎么办”。

郭丽因害怕被丈夫撞破,不敢接电话也不敢开门,魏勇更加恐慌,怕被堵在屋内经不住质问甚至挨打,看见卧室连着阳台、窗外有管道可攀附,便自行拉开阳台窗户,打算翻窗沿外墙爬下楼逃走。

郭丽见魏勇要翻窗,曾口头劝阻“别跳、危险”,但魏勇坚持要翻,魏勇跨上窗台后双手扒着窗户边沿,身体悬在七楼外侧,不久便从七楼坠落至三楼平台。

郭丽在屋内看到人掉下去,惊慌中大喊,陈磊闻声也凑到阳台往下看,只见魏勇趴在三楼平台一动不动,陈磊当即拨打110和120,郭丽也报警称有人从楼上掉下来掉到三楼平台。

民警与急救人员赶到,经现场确认魏勇已当场死亡,法医初步判断排除他杀。

警方对郭丽作询问笔录,郭丽陈述:阳台窗户是魏勇自己打开的,是他自己上到窗户上翻出去,我拉他并劝他不让他跳,我没拉住他,他直接就从窗户口跳了下去,屋里自始至终只有他们两人,其丈夫回来时魏勇已在翻窗。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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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认为:魏勇之所以翻窗,是因为与郭丽通奸被其丈夫撞破、受郭丽邀约去她家才置身险境,郭丽对魏勇负有“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且郭丽在魏勇翻窗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或呼救、未采取救助措施,属于不作为侵权,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65954元。

郭丽答辩称:魏勇是自己打开窗户、自主决定翻出,她曾劝阻但未果,魏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其坠亡经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赔偿。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民法上的不作为侵权须以“负有法定作为义务”为前提,婚外情关系不产生法律上的保证人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过错侵权责任,要求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不作为侵权中,被告须依法定或约定义务(如监护、合同、职务、先行行为创设危险)负有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却怠于履行。

我国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引发作为义务,限于行为人先前行为使他人陷入危险状态的情形,例如带未成年人游泳、将人灌醉后置于危险处等。

本案中,郭丽与魏勇自愿发生婚外情,属道德瑕疵但不违法,该关系本身不使郭丽成为魏勇的“保证人”;魏勇翻窗系其自主决定规避捉奸风险,非郭丽将其推上窗台或锁闭出口迫使其翻窗,故无先行行为创设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其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陷风险应自负后果,偷情者慌择翻窗坠亡与情妇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魏勇去世时约43岁,心智正常,对七楼翻窗攀爬的高度危险有完全认知,其选择翻窗是为逃避捉奸而非受到暴力胁迫或生命威胁。

即便陈磊踢门,魏勇亦可选择自首、躲卫生间或开门解释,翻窗纯属其自主避险选择,属民法理论上的“自甘风险”或“与有过失”之极端情形,应自担全责。

最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受损,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因“人死了”就突破过错责任原则加重无过错方责任。

婚外两性关系违反民法典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虽不直接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当婚外情参与者因自身冒险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并向情人索赔时,法院会严格审查侵权四要件,尤其是过错与因果关系,不会因死者家属悲情而降低举证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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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无论是捉奸方、被捉奸的情夫/情妇、酒店方,只要无教唆、胁迫、不作为创设危险或安全保障义务违反,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既是侵权法无过错无责任的体现,也是对滥诉风险的防范,否则任何一次牌局、饭局、私会中同伴自主涉险均可向同伴索赔,社会交往将寸步难行。

当然,若情妇主动怂恿“你翻窗快跑没事我帮你望风”、或将门反锁逼其只能翻窗、或见其悬挂挣扎有能力拉却故意不管,则可能构成过错或救助义务违反,本案无此情节。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原告负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