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未达龄儿童独自骑车上路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该由谁为此“买单”呢?
来看下面这个法院判例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30日,10岁的邱某骑自行车在某小区大门口的道路上行驶,与年迈的行人付某发生碰撞,导致付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邱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付某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2024年7月,经司法鉴定,付某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付某将邱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由邱某负全部责任,付某不负责任,故应由实际侵权人邱某承担赔偿责任。因邱某事故发生时年仅10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胡某作为邱某的监护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尽监护责任,故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付某提交的费用单据及相应证据,法院认定付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1976.51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胡某赔偿付某91976.51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未成年人骑行划定了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未满12周岁,禁止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满16周岁,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这一法定年龄门槛并非随意设定,而是基于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心理成熟度及应急处置能力作出的科学考量,是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刚性底线。
法律面前,年龄绝非免责的“护身符”。一旦跨越红线引发事故,即使当事人未成年,也不能免除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邱某违规骑行致人十级伤残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依法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邱某事发时年仅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承担主体具有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监护人胡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对邱某履行了充分的教育、引导及监管义务,存在监护疏忽,故其依法要承担付某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全部赔偿责任。
每一起事故背后
都值得我们深思
请所有家长和学生务必牢记教训
遵守法规,安全骑行
骑行年龄需达标
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年龄未达标的孩子,家长不可以让其骑自行车上路,只能在人车分流且安全的空间内,例如训练场、小区或公园内特定的儿童活动区域等,在家长的陪同监护下骑行。
未满12周岁儿童骑自行车横过道路时,被车辆撞倒。
骑行要守交规
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骑行;
骑车转弯时要伸手示意;
过马路要依照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能闯红灯或冲黄灯;
经过路口有斑马线时,需下车推行通过,没有斑马线要走过街设施;
骑车要集中注意力;
要远离大型车辆转弯时的车内侧区域。
学生违规骑自行车上路,导致发生事故。
家庭是未成年人安全成长的第一道防线,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与教育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教育和安全引导。一旦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广东交警提醒
暑期即将到来
学生外出游玩活动增多
未成年人对复杂的交通环境
缺乏准确的认知和判断
骑车上路发生事故的风险较高
请各位家长注意做好交通安全教育
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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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广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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