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A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结合A坦白、认罪悔罪、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A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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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杨威律师的不懈努力。杨威律师拥有8年专业执业经验,毕业于辽宁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历,功底扎实、法理素养深厚,还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演出经纪人资格,具备复合型专业资质。
2025年,杨威律师接下了A受贿案。初步判断案件时,他意识到A受贿数额达2864万余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况十分棘手。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重重。A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但因主动交代的罪行与已掌握罪行属同种罪行,能否认定特别自首存在争议。杨威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阅卷及分析证据,梳理出A“主动交代大部分未掌握罪行”这一关键情节。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认定A具有特别自首情节,以及如何对其量刑。杨威律师团队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的规定,提出“虽不构成特别自首,但应认定坦白并从轻处罚”的核心辩护观点。
在这个关键环节,杨威律师扭转了局面。他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强调A“全额退赃”对降低社会危害的意义,并协助当事人完成退赃流程,确保法院对该情节的认可。最终,法院虽未认定特别自首,但认定A具有坦白情节,结合认罪悔罪、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杨威律师年均承办数百起诉讼案件,经验丰富。他不仅是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公司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等,还是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客座教授。在A受贿案中,他凭借精准的辩护策略、有效的沟通协调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将“数额特别巨大”案件的量刑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争取到“十二年有期徒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