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抵债的,法院应自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愿以保留价买受且债权人仍不接受抵债的,应解除查封、冻结并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有其它执行措施除外)。据此,第三次流拍+拒抵债情形下,拍卖财产一般最长应在"7日+60日=67日"内退还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应在变卖期届满前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明显超期且无正当理由或致评估报告失效的,执行法院不得准许抵债。
【实务问题】
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三次司法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也拒绝以第三次保留价抵债,执行法院发出变卖公告后60日变卖期内仍无人应买——此时法院应在多久内裁定解除查封退还财产?若申请执行人在流拍后第69天(超2天)才提交以物抵债申请,法院还能准许吗?被执行人能否要求必须退还?
【裁判意见】
被执行人甲企业、关联企业名下土地房屋经三次拍卖流拍,保留价1473万余元,申请执行人乙银行(债权人)拒受抵债。执行法院2017年3月15日第三次流拍,依规定应7日内(3月22日前)发变卖公告、变卖期60日至5月21日止;乙银行5月24日(流拍后第69天)才提交以物抵债申请,六安中院裁定准许抵债。甲企业提执行异议及申诉称超67日抵债违法、应退财产。最高法审查认为:《拍卖变卖规定》第25条第2款设67日上限意在防财产久押不决,本案乙银行因内部报批超期2日、标的物价值未变、非恶意拖延,未实质损害甲企业权益,故不予撤销抵债裁定;同时明确若明显超合理期限(如超数月、评估报告过期、变卖结束后再隔年申请)或债权人消极放任致超期,则不应准许抵债而应解除查封退还。参照(2023)最高法执监303号(超合理期限+评估报告过期抵债裁定撤销)、(2024)最高法执监181号(二拍流拍近三年后才作抵债裁定超合理期限违法),形成"67日退还原则+合理期限申请抵债例外审查"统一标准。
【典型意义】
本案及关联监督裁定明确第三次流拍后"67日退还被执行人"的时间节点与"以物抵债申请合理期限"审查标准,平衡债权人抵债权与被执行人财产解封权,纠正执行实践中"无限期等抵债、超期仍准许"或"机械第67天秒退不准抵债"的两极偏差,对执行实施与监督具重要操作指引。
【法律评析】
第一,《拍卖变卖规定》第25条第2款中"7日内发变卖公告+变卖期最长60日"是法定流程——变卖是最后一次市场化处置尝试,若60日内仍无人买且债权人拒抵债,继续执行程序已无处置效果,必须解除查封退还(除非债权人已申请其他执行措施如轮候查封转处置不同财产)。67日是退还上限而非抵债申请死线:最高法在本案中认可轻微超期(2日、有正当理由、价值未变、未损权益)可准许抵债,但(2023)执监303号、 (2024)执监181号表明超合理期限(数月乃至数年、评估报告失效、债权人曾明示拒抵债后又反悔)则抵债申请不应准许,已裁定准许的应撤销。网拍二拍流拍后参照最高法衔接通知给债权人"合理考虑期"(通常10日内询问是否抵债),该合理期亦可作为判断是否怠于行使的标准。
第二,对被执行人的实操提示:流拍后主动关注变卖公告发布时间,变卖期届满无人买且债权人明确拒抵债或超合理期未表态,立即书面请求执行法院"依《拍卖变卖规定》第25条第2款解除查封并退还财产",并保留EMS回执;若法院以"债权人准备申请抵债"无限拖延不退还,可提执行异议要求限期处理。对申请执行人提示:二拍/三拍流拍后尽快(通常法院询问当日或10日内)书面表明"接受以物抵债"或"拒绝抵债",拒绝后反悔再申请须在变卖期结束前或极短合理期内提出并说明原因,拖延过久尤其评估报告过期后很难获准抵债。
第三,需注意传统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并轨后,多数法院采用网拍——网拍二拍流拍即进入变卖程序(无第三次网拍),变卖期为60日,参照《拍卖变卖规定》精神,二拍流拍+拒抵债+变卖无买受人的,亦应在变卖期满后及时退财产,网拍背景下"合理抵债申请期"自变卖开始起算通常亦不宜超过变卖期届满后短时间(参照67日精神),各地高院多有内部细则可查询。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执监253号 执行裁定|(2023)最高法执监303号 执行裁定|(2024)最高法执监181号 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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