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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沪网了解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7月3日召开2026年第42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将审议沈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鼓集团”)首发事项。
据悉,沈鼓集团是我国通用机械工业的战略型、支柱型、领军型企业,承担了为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新能源等领域提供重大技术装备和成套解决方案的国产化任务;是世界上少数能够自主设计制造大型复杂压缩机、高端核主泵等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厂商之一。
据招股书显示,沈鼓集团本次拟募集资金213,446.95万元,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公司绿色高效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研发及数字化建设项目、清洁能源绿色工厂建设项目、核泵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具体如下:
(截图来源于沈鼓集团招股书)
中沪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沈鼓集团还存在以下疑点,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毛利率变化与同行截然相反;采购额与供应商年报披露对不上,真实性存疑;深陷大额诉讼纠纷,标的金额超六亿元。
01
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毛利率变化与同行截然相反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沈鼓集团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820,609.08万元、930,905.30万元和1,012,221.2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5,489.11万元、44,186.12万元和73,947.1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4,101.24万元、33,794.53万元和45,799.33万元。
报告期内,沈鼓集团的业绩逐年增长,但是公司的负债情况却长期居于高位。报告期内各期,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1.40%、80.13%和78.54%,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一直居高不下。
据招股书显示,沈鼓集团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主要原因系预收款项形成的合同负债金额较大所致。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同负债合计金额分别为976,181.94万元、1,158,127.42万元和1,177,424.10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53.70%、57.34%和55.78%,占比较高。
另外,报告期各期,沈鼓集团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1.89%、24.62%和26.08%,逐年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期各期,沈鼓集团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均值分别为25.52%、23.57%和21.98%,逐年下降。可以看出,报告期内,沈鼓集团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同行完全相反,这是否合理?
02
采购额与供应商年报披露对不上,真实性存疑
据招股书显示,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密控股”)为沈鼓集团2024年和2025年第四大供应商,对应采购金额分别为17,132.01万元和16,453.23万元,公司主要向中密控股采购密封配套件。中密控股为创业板上市企业。
据中密控股2024年年度报告显示,中密控股对第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为3,595.40万元,因此按照沈鼓集团招股书披露的公司对中密控股采购金额,中密控股应该为沈鼓集团的前五大客户,但是中密控股年度报告披露的2024年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中并没有与沈鼓集团招股书披露采购金额相同的客户,与之最为接近的为中密控股第一大客户,对应销售金额为16,495.99万元,但这与沈鼓集团招股书披露的采购金额相差了636.02万元。
(截图来源于中密控股2024年年度报告)
据中密控股2025年年度报告显示,中密控股对第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为3,872.22万元,因此按照沈鼓集团招股书披露的公司对中密控股采购金额,中密控股应该为沈鼓集团的前五大客户,但是中密控股年度报告披露的2025年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中并没有与沈鼓集团招股书披露采购金额相同的客户,与之最为接近的为中密控股第一大客户和第二大客户,对应销售金额分别为18,809.15万元和13,831.78万元,但这与沈鼓集团招股书披露的采购金额分别相差了2,355.92万元和2,621.45万元。
(截图来源于中密控股2025年年度报告)
03
深陷大额诉讼纠纷,标的金额超六亿元
除此之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沈鼓集团及子公司存在多项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标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事项,具体如下:
2013年至2014年期间,沈鼓集团沈阳透平与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能源”)先后签订了3份设备买卖及相关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沈阳透平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久泰能源未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全部货款。后沈阳透平作为原告将久泰能源及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标的金额4,709.30万元。
2020年,沈鼓集团、沈阳透平认为沈阳斯特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特透平”)、沈阳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特制造”)、孙忠良、印明洋、吴东坡共同实施了侵害沈鼓集团、沈阳透平离心压缩机相关技术秘密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共同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斯特透平、斯特制造、孙忠良、印明洋、吴东坡立即停止侵害沈鼓集团、沈阳透平技术秘密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销毁涉案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载体,并连带赔偿沈鼓集团、沈阳透平经济损失8亿元及合理开支500万元。后沈鼓集团和沈阳透平作为原告将斯特透平、斯特制造、孙忠良、印明洋、吴东坡告上法庭,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标的金额16,614.78万元。
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沈阳透平与攀枝花华益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益能源”)签订《富源焦炉煤气及煤焦油(蔥油)综合利用节能减排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沈阳透平作为总承包方之一实施合同项目建设并垫付建设资金,华益能源负责偿还垫付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逾期偿还的应支付罚息。合同签订后,沈阳透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项目建成后,华益能源将项目移交给云南华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华睿”)运营,云南华睿于2015年将上述项目及资产抵押给沈阳透平,用于为包括华益能源在内的债务人提供担保。截至2016年12月,项目已处于停产状态,华益能源、云南华睿未能按照约定向沈阳透平履行还款义务。后沈阳透平作为原告将禹城华意、王洪峻、张英、云南华睿告上法庭,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标的金额20,207.18万元。
2021年,沈阳透平与山西金岩富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金岩”)先后签订了3份压缩机组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沈阳透平按合同约定完成部分设备的生产制造,但山西金岩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025年12月17日,沈阳透平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3份压缩机组供货合同;(2)山西金岩支付因其原因解除合同给沈阳透平造成的损失共计6,537.77万元。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综上,沈鼓集团及子公司存在5项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4项正在执行过程中,1项未结案,累计标的金额高达62,051.03万元。不仅如此,在2025年度中,沈鼓集团预计未决诉讼损失就高达1,187.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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