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艺人韩红为冯小刚执导的影片《抓特务》公映发声、呼吁大众“走个面儿”支持票房一事,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舆论发酵之后,公众的讨论并未局限于影视宣传层面,还延伸至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的运营模式,再次将国内名人冠名式公募基金会长期存在的矛盾摆到公众面前。
网上有很多质疑,一些以个人名义成立的公募慈善平台,发起人仅在设立之初一次性投入注册资金,后续公益运转资金基本依靠社会各界捐赠。
而冠名者借助公益项目不断出镜曝光,塑造自身的公益人设,依托这份正面形象获得商业红利,却不再持续投入自有资金。
法理层面虽合乎现行规定,但在情理上权责失衡,亟需通过制度层面予以纠偏。
依托公众人物的号召力,个人冠名公募基金会在救灾援助、补齐县域基层医疗短板、购置急救车辆与医用物资等领域发挥了不小的社会价值,汇聚起分散的民间爱心,切实帮扶了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服务建设,其现实作用应当客观承认。
可随着公众监督意识不断增强,这套运营模式存在的制度短板日渐凸显。
按照我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募基金会,发起人仅需缴纳200万元注册资金完成民政备案,便可取得公开募捐的资质。
现行法律法规只约束善款使用比例、行政开支上限、资金流向合规性,并没有要求冠名的公众人物在基金会成立之后,承担长期、固定的个人出资义务。
如以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为例,前期仅靠一笔注册资金完成机构搭建,后续每年用于项目落地的巨额经费,大多来自普通网友和企业捐赠。
韩红本人不再持续注入自有资金,主要依靠下乡义诊、救灾出镜、公开发声维持基金会热度,长期享有慈善家的社会声望。
更深一层的问题在于,公益身份会反哺艺人的商业价值。
良好的公益口碑能够提升公众好感,抬高广告代言、商演活动的报价。
从商业逻辑上看,这笔200万元的基金会注册资金,近似一笔低成本的长期形象广告费。
一边是普通民众源源不断拿出善款支撑公益项目,另一边是冠名者只享受名誉红利,不再承担资金投入,形成了“出钱者无名、出名者不出钱”的现实格局。
长此以往,会消磨普通人的捐赠热情,透支整个慈善行业的公信力。
将视野投向我国香港地区,刘德华、古天乐的个人慈善模式,可以形成鲜明参照对比。
刘德华慈善基金会1994年注册成立,属于私人非公募慈善机构,依照香港受托人条例,该基金会不具备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募捐的资格,不能面向普通网民筹集善款,全部运营经费、助学帮扶开支,均来自刘德华的演艺片酬、版权收入与个人积蓄,他每年都会将自身收入的固定比例投入基金会,三十余年一以贯之,仅少量接受企业定向捐助,且全程行事低调,极少借助公益进行个人宣传。
古天乐成立的慈善基金同样为非公募性质,二十余年投入全部依靠个人拍戏、代言所得资金,在国内欠发达地区援建上百所希望小学、乡村卫生室,修建饮水设施,所有公益成本由本人承担,不消耗民间爱心。
二者之所以能够长期收获大众认可,核心逻辑就是权责统一。
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声誉来自个人长久的资金付出,行善的成本由自身承担,不存在借用大众捐赠打造个人形象的问题。
两种慈善模式一对比,内地名人冠名公募基金会权责不对等的漏洞就更为突出。
内地名人公募慈善产生争议的根源,是现有法律法规只管控善款如何使用,却没有约束冠名者借公益名义获取的名誉与商业收益。
对此,不少民众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公众人物依靠冠名基金会塑造的公益人设提升了商业价值,那么其广告代言、商业演出带来的经营性收入,应当按照固定比例反哺注入该慈善基金会。
这套机制的逻辑十分清晰,艺人商业溢价得益于公益标签带来的信用加持,这份无形资产来源于社会善意,理当回馈公益事业,形成“公益赋能商业、商业反哺公益”的良性循环,打破大众买单,个人获利的单向模式。
倘若冠名者当年没有商业代言收入,可依规暂缓执行捐赠义务,待到恢复商业活动之后再补齐款项,兼顾制度刚性与现实情况。
想要从根源上化解矛盾,完善名人冠名公募慈善的运行规则,应当从立法修订、信息公示、责任绑定、行业自律四个层面补齐短板。
第一,完善慈善相关法律法规,增设冠名主体法定出资义务。
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严格划分公募、非公募基金会的权责边界。个人冠名的非公募基金会禁止向社会募捐,所有经费由发起人自行承担。
但凡以自然人姓名冠名并拥有公开募捐资质的公募基金会,冠名者必须履行长期出资义务,强制规定每年从个人总收入、商业营收中提取固定比例投入基金会。
对于连续多年不完成出资要求的,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基金会剔除个人冠名,取消其公开募捐资格。
第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所有个人冠名公募基金会,必须在募捐页面醒目标注机构运营模式,明确告知捐赠人善款主要来自社会捐赠、冠名者仅承担信用背书。
每年公示冠名者的现金捐赠、项目垫付开销、商业营收明细以及反哺公益的款项,消除信息壁垒,保障大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第三,落实冠名者监督连带责任。公众人物以个人信誉为基金会背书、获取公益声誉红利,就要承担对应的监管责任。
一旦基金会出现账目混乱、物资采购不合规、善款挪用等问题,冠名者必须承担监督失职责任,接受行业问责与社会监督,杜绝只享有荣誉、规避责任的现象。
第四,发挥行业自律的过渡作用。在法律法规完成修订之前,引导名人发起的公募基金会在内部章程中自主订立年度出资承诺、商业收益反哺条款,主动公示资金明细,依靠自律修复公众信任。
公益的初心本是利他为公,不能异化为个人包装形象,实现商业增值的工具。
慈善公信力建立的基础,在于权责对等,付出透明。
唯有将个人冠名、资金投入、社会责任、商业收益相互绑定,堵住借公益博取名利的制度漏洞,守护大众善意,国内现代公益事业才能行稳致远,实现长久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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