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61岁的上海男子陆某以感谢帮忙搬家为由,邀请24岁女同事鲍某到家中吃饭,饭后在鲍某明确拒绝身体接触的情况下,强行拥抱并触摸其胸部、臀部等敏感部位,鲍某当场报警。陆某被行政拘留7日,法院一审判决赔偿鲍某9471.27元,判决书于2026年7月1日公开。
放置在桌面上的法槌,背景有模糊的人物身影
这个案子没有模糊地带。从鲍某拒绝到报警,再到公安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核定赔偿,每一步都留下了明确的法律痕迹。四组数字就把这件事说清楚了。
事情是怎么发生的,关键节点是什么
2025年11月21日19时许,鲍某带着礼物到陆某家中吃饭,因为此前搬家时陆某帮过忙。饭后闲聊中,陆某先让鲍某留宿,给她倒酒劝其喝完,随后以“安慰鲍某离职”为由提出要拥抱,声称“自己年纪这么大,不怕”。
鲍某拒绝后,陆某仍然强行拥抱并触摸其敏感部位,鲍某挣脱后立即报警。第二天,鲍某因胸部疼痛、头晕就诊,诊断为胸部和腹部损伤。第三天,复诊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同日心理咨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反应。公安机关调查后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陆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 9471.27元赔偿款,每一分钱都对应什么
法院最终核定的赔偿金额是9471.27元,拆开看:
- 医疗费923.77元:鲍某多次就诊、心理咨询的实际支出
- 交通费14元、打印费33.5元:维权过程中的必要花费
-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认定性骚扰行为已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鲍某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这个金额符合当前司法实践尺度
- 后续治疗费3500元:基于鲍某需持续进行心理疏导的实际需求,将尚未完全发生但有明确需求的费用纳入赔偿最后一项尤其值得注意。以往多数性骚扰案件只支持已实际发生的费用,而这次法院把后续心理疏导费用提前认定为合理支出,大幅降低了受害人事后维权的举证成本。
陆某在庭审中辩称鲍某“默许行为、故意设计陷害”,但从头到尾没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法院采信的是完整的证据链: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双方庭审陈述、鲍某全部就医及心理咨询记录、费用支付凭证,这些证据足以认定陆某的行为与鲍某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对于没有证据支撑的抗辩,法院依法不予采信。你可能想问:行政拘留7天还不够吗,为什么还要赔钱?
答案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是两套完全独立的追责体系,不能相互替代。性骚扰行为同时违反公法和私法,坐完拘留不等于民事侵权责任就消失了。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这个逻辑。如果遭遇类似情况,报警追究行政责任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可以同时进行,医疗费、交通费、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后续治疗费都可以纳入索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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