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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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中,有时候会出现,原告仅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有效,但依职权判决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高院在《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中明确:
民事诉讼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诉请仅主张确认合同无效、未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但依职权判决解除合同,超出当事人诉请范围裁判,剥夺当事人辩论、举证、抗辩权利,属于法定程序违法,判决应予依法撤销。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应否解除。
沈阳世茂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审判决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判令解除合同,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沈阳世茂公司虽然提交了《情况说明》,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请求的变更应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沈阳世茂公司系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提交《情况说明》;且《情况说明》亦无明确变更诉讼请求的内容,故应当认定案涉诉讼请求并未变更,原审判决判令合同解除,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剥夺了当事人就该问题辩论的权利。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在本案中重申民事诉讼核心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起诉内容、诉讼请求与争议范围,法院审判活动必须严格围绕当事人提出的诉请展开,不得超范围、超职权裁判。
确认合同无效与解除合同,是两项完全独立、性质不同的诉讼请求,对应的举证方向、抗辩逻辑、法律依据、裁判后果截然不同。确认无效聚焦合同自始无法律效力,解除合同聚焦有效合同的终止履行。原审法院在当事人未主张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径行裁判解除合同,变相剥夺当事人针对合同解除的举证、辩论、上诉权利,严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
两种诉求的核心差异一是法律基础不同:合同无效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合同效力的否定评价;合同解除基于约定或法定事由,以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二是诉讼权利不同:原告选择主张无效,即放弃解除合同的诉求与对应权利,法院无权替代当事人变更诉讼策略。三是裁判后果不同:无效合同涉及返还财产、过错赔偿;解除合同涉及违约责任、价款结算,两类裁判后果完全不同。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提起合同诉讼时,应根据案件事实选择确认无效或解除合同,必要时可组合诉求、备用诉求,避免诉求单一导致维权被动。若遭遇法院超诉请裁判、擅自判决未主张的合同权利义务,可直接援引本案判例,以程序违法为由上诉、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违规判决,依法维护自身诉讼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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