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急症失去意识,需要手术却无人签字......去年,65岁的退休职工张右经历了惊险时刻。他在北京独居多年,唯一的近亲属是90多岁还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晚期的母亲。最终,医院启动了应急审批程序,在张右的侄子签字后,手术顺利完成。
张右的遭遇反映出了众多独居老人面对的现实困境,没有法定监护人的他们,在患重疾或失能失智后该怎么办?
医院启动应急审批程序,远房侄子犹豫后签字
张右是退休的技术骨干,他离异无子女,独居近20年,名下有两套房产、60万元存款,退休金与租金收入稳定。去年凌晨,张右突发急症送医。
张右的病情需要手术治疗,但其本人已失去意识,医院第一时间难以找到可以为手术签字的法定监护人。医院评估张右的病情尚未到“即刻危及生命”的程度,在采取紧急保守治疗稳住体征的同时,启动了院内应急审批程序,并与张先生退休前所在单位沟通核实亲属情况。
接到医院的电话时,张严有些惊讶。在他印象里叔叔张右的身体一直不错,二人是远房亲戚,张严住在河北廊坊,平日里和叔叔很少走动,只是偶尔会有电话联系。
张严驱车赶到医院,在签字时,他犯了难。医生表示手续“必须做”,可张严担心签字后,万一手术出了问题,自己能否承担责任?在与医生充分沟通了手术风险后,张严不再犹豫,以亲属身份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顺利完成。张严告诉记者,目前叔叔恢复得“还可以”,只是行动还不是很方便。
需要说明的是,此次签字属于医院特事特办。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按顺序依次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张右离异无子女,母亲又处于失智失能状态,法定监护路径基本走不通。张严虽系亲属,但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范围(近亲属严格限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若要担任监护人,程序复杂且不具备即时性。
经此一遭,张右满心后怕,倘若日后再突发意外,依旧将医疗签字的责任全部推给远房侄子,既不合情理,也缺乏法律保障 。这次闯过来了,下次呢?
委托专业机构担任监护人,就医照护有人管
经张严介绍,张右前往中华遗嘱库,了解并办理了意定监护。中华遗嘱库是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联合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共同发起实施的全国性公益项目。
张右最终委托一家专业监护机构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双方签署规范的意定监护协议并完成公证。此后,当张右再次突发疾病就医时,该机构作为合法监护人,代为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对接诊疗方案、办理住院缴费;出院后,机构还安排上门康复护工。与此同时,机构同步代为照料养老院中90岁高龄的母亲,代缴养老费用、协调照护方案。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遗嘱库北京丰台分库项目志愿者李艳艳向记者介绍,简单来说,意定监护就是趁自己意识清醒时,提前选好信得过的人或机构,将来万一失能失智了,他们可以替自己做决定。李艳艳表示,这让像张右这样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独居老人,有了“我的监护人我做主”的法律通道。
李艳艳表示,目前我国独居老人群体日益庞大,离异、无子女、子女不在身边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很多老人觉得“我现在身体还行,不急”,但突发状况往往令人猝不及防。她建议有相应需求的公众应趁意识清醒时尽早规划,意定监护必须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办理,不要等到躺在病床上才后悔。
此外,李艳艳表示,选择专业机构作为监护人是值得考虑的选项。 很多独居老人担心找不到合适的个人监护人,他们的亲属可能不在身边,朋友年纪也大了。专业监护机构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法律资质,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监护服务,涵盖医疗签字、照护安排、财产管理等各方面。(文中张右、张严为化名)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王森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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