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误认“情敌”冲动飞踹伤人 西峡男子拘留罚款还赔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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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综合报道)
酒吧灯光昏暗,男子瞥见妻子与短发人士贴身跳舞,醋意上头未辨性别便抬脚伤人,不料对方竟是女性好友。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打人男子葛某因一时冲动,承担行政拘留、经济赔偿双重法律责任,为莽撞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据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10日23时50分许,葛某与妻子孙某前往西峡县一家酒吧休闲。葛某中途前往卫生间,返回舞池时,昏暗灯光下看见妻子正和一名短发、穿搭中性的人在舞台搂腰共舞。未上前核实身份、未与妻子沟通,葛某主观认定对方是陌生男性,怒火瞬间冲昏头脑,快步冲上舞台狠狠一脚将对方踹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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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当场剧痛倒地、连声呼救,围观群众上前搀扶,葛某才猛然看清,被自己攻击的并非男性,而是妻子的女性朋友辛某。事发后辛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肺挫伤并胸腔积液、右腕关节损伤,住院治疗12天,出院后仍需长期休养,正常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案件发生后,辛某当即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认定,葛某故意殴打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双方就医疗、误工等损失协商无果,辛某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葛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心生误会,也应当理性沟通核实情况,而非直接使用暴力伤人;酒吧光线昏暗仅为客观环境,不能成为暴力施暴的免责理由,葛某对本次伤害事故存在全部过错。
综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开支,法院一审判决:葛某当庭向辛某书面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辛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175.18元。
办案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生活中遇到矛盾误会,切勿被愤怒、嫉妒等负面情绪裹挟,暴力解决问题只会得不偿失。一方面,殴打他人轻则面临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致人轻伤及以上将构成故意伤害罪,留下终身案底;另一方面,施暴者还需全额承担受害人医疗、误工等民事赔偿。遇事保持冷静,沟通协商、寻求第三方调解才是合法合理的处理方式,切莫因一时冲动,既伤害他人,又让自己承担法律与经济双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