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串货、倒货赚差价,为什么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一、看似“赚差价”的渠道操作,为什么会触犯刑事犯罪?
把A区的货卖到B区,把海外渠道的货倒回国内,找一个经销商过手,赚取市场差价。很多销售、渠道人员看来,这不过是“凭本事赚外快”,最多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但张家豪律师必须郑重提醒:这些看似习以为常的“行业潜规则”,一旦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公司本应取得的商业利益,就可能从违规,直接跨入刑事犯罪的红线。。
很多人至今没有搞明白:串货本身不必然犯罪,赚差价本身也不必然犯罪。真正危险的是,你赚了公司本该赚的钱。
二、销售、渠道中最常见的四类高危操作
第一,增设中间环节,截留公司利润。
客户本来可以直接向公司采购,内部人员却故意隐瞒真实交易条件,虚构“必须通过指定经销商合作”的要求。经销商扣除开票、走账成本后,再将大部分利润返还给内部人员。
第二,内外勾结,低价流转。
销售人员或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产品以远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自己实际控制或利益关联的“白手套”公司,再由该公司按市场价转卖给终端客户,将差价据为己有。
第三,跨区域、跨境串货套利。
利用国内外市场价格差、区域销售政策差,把公司出口到海外的产品回流国内,或者把A区产品倒到B区销售,再倒卖牟利。串货本身未必当然犯罪,但如果背后伴随着隐瞒利益关系、规避公司价格体系、截留公司利润,就会迅速进入刑事风险区。
第四,特殊资源倒卖。
特价货、免费样品、临期清仓货、员工福利货,本来都有明确的公司用途和管理边界。很多人觉得“这些货反正公司要处理,我卖了还帮公司减少损失”,但这恰恰可能成为职务侵占案件中最关键的事实。
三、我曾经无罪辩护过的一个职务侵占的案件
公司给经销商的统一出厂价是12000元/吨,经销商卖给终端客户的价格是13000元/吨。我的当事人作为公司销售,与经销商约定:客户由其开发和维护,每吨1000元的差价在扣除服务费、税费后,双方进行分配。
司法机关认为,当事人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增设了一个没有任何商业价值的中间环节。这个经销商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帮助当事人签合同、转账、开票,截留公司本该得到的利润,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但张家豪律师在办理该案时提出了不同的辩护观点。
第一,公司没有实际损失。
公司要求的出货价就是12000元/吨,当事人没有低于该价格拿过一吨货,公司也全额收到了货款。公司的预期收入一分不少,不能简单将经销商后续销售利润倒推为公司的损失。
第二,13000元/吨的价格,不当然属于公司利润。
这个价格是当事人凭借多年行业经验、人脉资源和谈判能力,一个客户一个客户跑下来的。客户资源并非天然属于公司,终端溢价也并非当然等同于公司被侵占的财产。
第三,中间商如果有真实商业功能,合理利润具有正当性。
经销商并不天然等于“白手套”。在真实商业交易中,经销商可能承担市场开发、库存管理、物流配送、资金垫付、售后保障、客户信用风险等职能。只要其承担了真实成本和商业风险,获取相匹配利润,就符合市场规律。
第四,从民事法律关系看,货物所有权已经合法转移。
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经销商,并收取全部货款后,货物所有权已经依法转移。经销商作为所有权人,原则上有权决定后续销售价格和交易对象。除非能够证明该交易只是虚假过手,否则不能当然把经销商利润认定为公司财物。
第五,法律定性不能混淆。
即便退一步讲,认为行为存在利益冲突、同业竞争或者违反忠实义务,也应当进一步审查是否属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等问题,而不能当然评价为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强调的是“侵占单位财物”,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评价的是特定主体经营同类业务、获取非法利益。二者行为结构、构成要件和量刑后果完全不同。
尤其需要提醒的是,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已经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范围扩大至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就是说,民营企业高管如果自己开公司做同类业务、抢客户、抢订单,并造成公司利益重大损失,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回到销售和渠道问题,真正决定罪与非罪的,不是有没有差价,而是差价的归属;不是有没有经销商,而是经销商有没有真实商业价值;不是有没有行业惯例,而是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属于公司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自己或关联方。
四、给销售、渠道人员和企业客户的三点提醒
第一,永远不要既做甲方又做乙方。
只要你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管理职责,就不要让自己、亲属、实际控制公司、利益关联方出现在交易对手或隐名获利方的位置。
第二,不要碰公司的钱,更不要碰公司本应获得的利润。
个人能力可以换来奖金、提成和升职,但不能通过私设通道、低价转卖、利益回流等方式截留单位利益。
第三,不要相信“法不责众”。
行业里有人做过,不代表你不会被追究。过去公司没有追究,不代表现在不会追究。一旦公司内部审计、同事举报、经销商翻脸、竞争对手投诉,你以为只是“江湖规矩”的操作,都会变成卷宗里的合同、流水、发票、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
四、结语:专业辩护的价值,在于重新审查交易的刑法意义
专业辩护的价值,不是事后喊冤,而是在纷繁复杂的商业交易中,准确识别刑法真正要评价的对象。对张家豪律师而言,办理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重新审查交易真实性、利润归属、公司损失、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和罪名边界。
如果你或你的企业正面临销售串货、经销商过手、员工关联交易、渠道利润回流、低价出货等问题,建议尽早进行个案化刑事风险评估。越早厘清事实和证据,越有可能把案件控制在正确的法律轨道上。
【本文作者】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深耕职务犯罪有效辩护与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领域。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众多标志性案件。
张家豪律师以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著称,擅长无罪辩护及程序辩护,在庞杂的卷宗中进行精细化审查,精准识别证据瑕疵。依托全国知名的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张家豪律师带领其辩护团队集体作战,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的有效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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