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很久没更新内容了,有些关注的朋友留言想看新内容,特别是一些读者的留言,我没有及时回复,在此对你们的关注表示感谢和抱歉。

去年底给一家省级国资背景的创投提供了一笔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收购交易的财务顾问服务。与所有通常意义理解的财务顾问不同,我并未极力撮合成交,而主要是向收购决策人极力强调了风险,不建议收购。但是收购决策人不但无视了风险、斥巨资仓促收购了,还将我排斥在外,没有支付我应有的劳务报酬。这致使我一度深感投资行业从业人员不但要懂价值投资知识,还要克服私欲和压力并做到客观公允,但全都做到并非易事。有的时候可能并不是决策人不懂价值投资,而是要克服这些心理上的坎。

我当时提出的这个风险就是并购中常见的商誉减值风险。标的账上有大量前些年因收购而形成的商誉,而此次并购交易并不能带来协同效益,所以该商誉有大幅减值的风险。收购后一旦商誉大幅计提减值,标的市值将大幅缩水,相关资产将遭受较大损失。这就是我不建议收购的原因,但该风险不幸被我言中。今年初该标的披露公司2025年因大幅计提商誉减值而巨亏,公司挂星ST,市值缩水严重。

商誉减值是并购交易后常见的风险。事实上,并购后一旦出现业绩不达预期,不但可能会存在商誉及相关资产减值风险,还可能会与递延所得税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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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期介绍的有关递延所得税的理论与案例分析主要是根据税务及会计在经济利益确认、成本费用或损失等支出在税前抵扣确认上的临时性差异来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方法。这些临时性差异主要基于损益表科目确认时间差异而产生,核心等式为:

当期所得税费用(即“当期会计利润×所得税率”)=当期应交所得税(即“当期税务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递延所得税费用

=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增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增量)

由以上等式可知,虚增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虚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从而虚增当期利润。

然而实务中还存在大量非损益确认时间引起的暂时性可抵扣差异,比如并购重组评估值增减变化。此时就需要分析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了。这种核算方法叫“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核算方法较基于“损益表”的核算范围更加全面。

例如,对于"错误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虚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从而调节当期利润"这种递延所得税造假手段,在并购后业绩承诺不达标及商誉减值之时也时常被使用。这就属于并购后对资产或负债价值评估变化引起递延所得税变化的问题。在上一期我曾介绍过的益佰制药不当多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例子就属于这种情况。益佰制药于2018年到2022年期间大额计提商誉减值,商誉价值从21.68亿元减至1.64亿元,公司在此期间也直接按商誉减值额与对应税率计算、计提了大量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根据准则规定,商誉初始确认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对于商誉减值,若未来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则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益佰制药在未充分评估未来应税利润的情况下,违规确认了该部分资产。益佰制药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时,也同样错误计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什么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计税基础与会计在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认定上的差异是基于资产负债表来核算的。这种核算方法叫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例如,资产评估后,会计‌账面价值‌变为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而税法一般不认可重估价值或者于实际交易实现前不征税,‌计税基础‌仍保持历史成本(或原税务认可金额)。当重估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将形成应纳税临时性差异,意味着将来在处置或计提折旧时多缴税,体现未来纳税义务,也即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当重估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将形成可抵扣临时性差异,意味着将来可以少缴税,也即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又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收购方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计税基础不变,增值部分乘以适用所得税率即为递延所得税负债。该负债的对应借方科目在合并日通常用于冲减资本公积或直接纳入净资产计算,不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这将导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减少,商誉相应增加。

再如:‌投资性房地产期末重估增值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因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增加而计税基础不变,将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增值部分与适用所得税税率的乘积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该增值影响当期利润,因此当期递延所得税费用也相应增加。

当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时,转换日重估增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同时增值部分与适用所得税税率的乘积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因该增值未计入当期损益,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故对应新增递延所得税负债直接冲减“其他综合收益”。

什么是计税基础呢?

税务报告中对资产/负债的价值认定称为计税基础,是指资产或负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或应税的金额,分为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

资产计税基础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简单地讲,可以将资产计税基础理解为未来可以抵税的支出,也即: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实际成本-前期已经税前列支的金额

负债计税基础则为负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可抵扣及非应税收入金额,反映了未来不可税前抵扣的金额。简单地讲,可以将负债计税基础理解为未来需要承税的收益,也即: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未来非应税收入‌

计税基础与会计规则认定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往往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一方面是由于计税基础确定税前列支的标准主要根据收付实现制,而非会计规则采取的权责发生制。比如未实际支付的保修费、特定行业(比如房地产行业)的预收账款等会导致差异。另一方面,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差异来自于税前抵扣金额的估计方法。比如折旧摊销方法或各项准备的计提与否也会产生差异。如果这种差异是暂时性的或者只是时间差所致,而非免税等永久性因素所致,就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即有:

若当期税前抵扣的金额被推迟到未来抵扣,将导致未来税务支出相应减少,从而带来经济利益流入,资产计税基础将大于会计账面价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应增加;反之,递延所得税负债则相应增加。

若未来税前抵扣的金额被提前到当前抵扣或应税收益推迟确认,将导致未来税务支出相应增加,从而带来经济利益流出,负债计税基础将大于会计账面价值,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增加;反之,递延所得税资产则相应增加。

资产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的金额×所得税率即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金额×所得税率即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负债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的金额×所得税率即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金额×所得税率即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计税基础与

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及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之间的关系

表 应税利润、计税基础与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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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税法与会计规则差异导致前者确认的当期应税利润大于后者,也即税法较会计费用递延、收入提前,此时资产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或负债计税基础小于账面价值,当期应交所得税大于所得税费用,所得税支出提前于所得税费用确认,则产生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即新增一项未来少缴税的经济利益流入。

相反,如果二者差异导致前者确认的当期应税利润利润小于后者,也即 税法较会计 收入递延、费用提前 , 此时资产计税基础小于账面价值或负债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 当期应交所得税小于所得税费用,所得税支出滞后于所得税费用 确认 ,则产生一项 递延 所得税负债,也即新增一项未来补缴税款的经济利益流出。

几个例子

例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的计量会因税法与会计规则在折旧方法及减值准备的计提而产生暂时性差异,如下所示:

会计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比如直线折旧法)-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折旧(比如加速折旧法)

例2: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售后服务中所承诺的保修费用,如果该保修有较大概率发生,且费用金额可以可靠估计,那么该保修费用在确认为当期销售费用的同时也计为预计负债。显然该保修费用在当期并未实际支付,税务上不能用于税前抵扣,但在是未来会计期间实际支付时是可以用于税前抵扣的,则该预计负债计税基础应该等于当期预计负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可以税前抵扣金额,也即等于0。该预计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就等于账面价值,如果将来有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这将产生一项金额为账面价值×所得税率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3: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预售房的预收账款在会计上虽然不确认为当期收入,但税法将该预收账款视同为应税收入,将来该笔预收账款确认收入时不重复征税,属于“未来非应税收入‌”,按照公式: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未来非应税收入‌,由于该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就是未来非应税收入的金额,因此计税基础为0。该预计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就等于账面价值,如果将来有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这将产生一项金额为账面价值×所得税率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节完,谢谢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