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居民吴淑艳,此前我和大家分享过一起人体损伤评定相关的行政纠纷,今天结合一审、二审两份文书完整内容,客观对照相关文书规范提出心中疑问,仅依托书面材料客观探讨,希望能得到专业解读。

整件事的源头发生在 2024 年 4 月 8 日,现场出现肢体摩擦后,涉事人员当天前往医院就诊,门诊病历清晰记录了头部、手部两处伤情。时隔 9 天开展法医查体时,初次就诊记载的两处损伤已经完全消退,查体过程中反而检出两份病历完全没有记载的全新外伤,鉴定机构依据后期出现的新伤出具了损伤评定意见书。

我对这份鉴定的判定逻辑存在异议,向丰台司法局提交书面投诉,申请核查鉴定流程与结论是否合规。收到的官方答复写明,本次鉴定符合 “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的相关情形,认定鉴定流程、结论均无问题。我不认同该答复内容,遂提起行政诉讼,走完一审、二审完整流程后,均驳回了我的诉求。

今天重点想和大家聊聊两份裁判文书里让我难以理解的细节。2025 年 12 月 28 日出具的一审判决书,全文仅简单罗列了双方当事人信息、各方提交的证据清单、庭审发言记录,整篇文书没有设置 “经审理查明” 板块,没有完整梳理本案争议对应的客观事实。文书核心的 “本院认为” 说理段落,完全没有针对我起诉状提出的核心观点、庭审现场陈述的疑点、庭后补充提交的佐证材料做出任何回应,既没有分析我方提出的鉴定时间、伤情前后矛盾等争议焦点,也没有拆解对应的适用分歧,直接得出答复合规、我的诉求缺乏依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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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30 日出具的二审文书,存在和一审文书高度相似的问题。文书同样没有独立的事实查明段落,“本院认为” 板块只是简单复制、微调一审裁判文书的表述,全程没有针对本案核心争议展开分析。对于我上诉阶段提出的全部质疑、补充的证据材料、庭审陈述的观点,文书中全程没有提及,直接认定一审结论无误,维持原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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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阅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发现,文件中明确提出裁判文书的基础要求:一是要阐明事理,清晰写明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与理由,保证事实认定客观公允;二是要释明法理,完整说明裁判引用的条文,以及条文适用于本案的具体逻辑。

对照这份规范再看我收到的两份文书,两份文书均缺失完整事实认定内容,也没有针对双方核心争议、当事人全部诉求开展说理分析,只直接给出裁判结论。结合整套材料,我心中生出几个疑问,想向各位请教:

第1, 裁判文书是否必须设置 “经审理查明” 板块,完整梳理案件关键事实?如果文书缺失该部分内容,是否符合裁判文书制作的统一规范?

第二,当事人在起诉状、庭审、上诉材料中明确提出多项案件争议点,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完全不提及、不回应各方主张,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两级文书均未针对伤情鉴定时间、新旧伤情冲突这一核心争议展开分析,仅直接维持答复,该类文书的论证逻辑是否完整?

第四,面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核查答复的多重异议,裁判文书应当从哪些维度展开说理,才能让普通群众看懂裁判依据?

整件纠纷从提交投诉到走完两审程序,历时一年多,我没有采取过激表达。我能够尊重各级作出的生效裁判,只是作为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普通居民,两份文书缺失事实梳理、未回应我方全部诉求的写法,让我无法看懂裁判背后的判定逻辑。

写下这段内容,只是客观还原两份文书的真实行文情况,对照官方发布的文书规范提出合理疑问,一方面希望能得到通俗、专业的解读,另一方面也想让其他有需求的普通人,了解规范裁判文书应当具备的基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