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账号、手机号、支付账号均绑定个人实名信息出租、出借、出售均属违法行为广大市民、学生们需提高警惕,切勿贪图小额利益,沦为不法分子实施电诈的“工具人”,一旦卷入网络黑灰产业链,不仅会被依法处罚,还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真实案例

2026年5月,某高校在校学生甲,为获取每月数百元的固定“租金”,将其个人实名注册的企业微信账号出借给一名网络联系人乙。 乙利用该账号,作为其实施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之一,用于联系、诱骗受害者。截至案发,关联诈骗案件总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500万元。2026年5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甲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相关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

出租出借账户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即使未被用于犯罪,也会受到行政处罚。

具体后果

1、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2、最高20 万元罚款+15 日行政拘留

相关法条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事责任

账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出租出借人将被认定为犯罪共犯,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是最高发罪名。具体后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条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 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信用惩戒

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就会被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惩戒对象: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微信 / QQ / 抖音 / 支付宝等)3个以上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3次以上

3、向3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

4、为上述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3 次以上

注意:即使账号没有被实际用于犯罪,只要实施了上述出租出借行为,就会被惩戒。

相关文件原文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惩戒对象包括:

(一)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的。

具有前三种情形之一,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防范沦为电诈帮凶,不仅需要广大市民提高警惕,认清“高薪躺赚”骗局,更需要家人朋友多一份提醒与关爱,愿每一位市民都能远离帮信犯罪,守住个人信用,安享平安生活,也请大家积极转发,把反诈知识传递给身边更多人。

来源:洛阳市反诈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