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商报
好心顺带不会骑车的同事下班,可没想到中途发生了车祸,骑车人因此被受伤的同事起诉至法院。近日, 郎溪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我和徐大姐是同事,她不会骑车,我好心免费载了她小半年,哪知道会发生这种事啊!”法庭上,黄某的哭诉充满了委屈与无奈。
原来,在郎溪县的一家服装厂里,黄某和徐某是关系不错的同事。因为徐某不会骑车,热心肠的黄某便每天下班用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免费捎上她一程。
这份善意持续了整整四个月。一天傍晚,在下班回家途经一个路口时,吴某驾驶着电动三轮车突然出现,与黄某的电动车发生猛烈碰撞,坐在后座的徐某被重重甩出,造成多处骨折,伤情严重。
经交警部门认定,三轮车骑车人吴某因操作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因未确保安全通行负次要责任,意外受伤的徐某则不承担责任。
事后,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徐某将吴某和黄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郎溪县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好意同乘”,即非营运车辆驾驶人基于善意,无偿允许他人搭乘。虽然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条款主要针对机动车,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却是非机动车,但其助人为乐的善意本质相同,可以参照处理。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由主要责任人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黄某应承担的30%次要责任部分,考虑到其“好意同乘”的性质,依法酌情减轻其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黄某承担20%的赔偿,剩余的10%损失由徐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称,法律既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善良的施惠者撑腰,倡导的是一种权责对等、风险共担的理性出行观念,旨在破除“好心搭载、出事全赔”的误解,让更多人在伸出援手时,能多一份安心,少一份顾虑。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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