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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案由:离婚纠纷

代理阶段:二审

代理结果:改判两个孩子抚养权均归母亲,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均向女方倾斜。

案件情况:男女双方相识多年后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长子于2018年出生,约4岁时被确诊为先天性孤独症谱系障碍(自闭症),伴有言语及智力多重残疾;次子于2022年出生。

2023年,女方发现男方婚内出轨并与他人同居,双方自此分居,女方独自携带两名子女生活。2024年,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次子由女方携带抚养,长子由男方携带抚养,各自抚养一名子女,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二、代理思路与策略

我方接受委托后,确立了“以抚养权改判为核心,兼顾财产补偿倾斜”的代理策略。

(一)抚养权: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突破“一人一个”的惯例

针对长子的抚养权,我方重点论证以下四点:

1.自闭症儿童需要康复训练的连续性

长子自确诊后持续在专业机构进行干预治疗,女方每日陪同接送、陪读,与机构老师保持长期沟通,掌握了与孩子独特的沟通技巧和干预方法。这种四年多积累的经验和建立的信任关系,具有不可替代性。若改由男方抚养,生活环境、干预方式的突变将严重损害孩子的康复进程。

2.两兄弟共同成长的情感必要性

虽然长子存在社交障碍,但其对弟弟表现出明显的关注和保护欲,两兄弟之间存在真实的情感联结。对于自闭症儿童而言,同胞兄弟姐妹的陪伴是重要的社会性支持来源。将两兄弟分开抚养,不利于长子的情感发展和长远社会适应。

3.男方不具备抚养条件与真实意愿

通过梳理男方的银行流水、贷款记录、催收记录,证明其负债严重、财务混乱,缺乏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同时,通过双方此前的聊天记录证明,男方在诉讼前曾多次表示"孩子都给女方抚养",其在一审中争夺长子抚养权,实质是为了降低抚养费支出及争取财产分割筹码,而非真正具备抚养意愿。

4.男方的过错应作为酌定因素

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对婚姻破裂存在重大过错。在抚养条件对比中,该过错因素应作为不利于男方的酌定情节。

(二)财产:援引新规争取补偿

针对房产分割,我方援引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主张即使房屋被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也应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共同孕育子女情况、女方对家庭的贡献、男方过错等因素,由男方向女方给予适当补偿。

为支持上述主张,我方向二审法院补充提交了二十余组证据。

三、二审改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的主要上诉理由,对一审判决作出重大改判:

(一)抚养权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长子作为自闭症儿童,其干预治疗具有长期性和系统性,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和主要照料人。女方多年来的持续付出已形成了不可替代的照料经验,且两兄弟共同生活有利于长子的情感支持和社会性发展。男方存在过错且经济能力存疑。据此,撤销一审关于抚养权的判项,改判两个孩子均由女方携带抚养,男方按月向每个孩子支付抚养费,直至年满十八周岁。

(二)房产补偿改判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超过6年、共同孕育两名子女、长子患有自闭症需长期治疗、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男方存在出轨过错等因素,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四、律师点评与法律要点

(一)“一人一个”不是抚养权分配的法定原则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处理两名子女抚养权时,容易习惯性地采用“一人一个’的分配方式。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确立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而非形式上的平均分配。当一方存在明显过错、不具备抚养条件,或者子女存在特殊需求时,“一人一个”可能反而损害孩子的利益。本案中,自闭症儿童对康复连续性和照料人稳定性的需求,直接决定了两个孩子应随同一方生活。

(二)特殊儿童的抚养权需要“特殊对待”

对于患有自闭症、智力障碍、重度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儿童,法院在判定抚养权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干预治疗的连续性;主要照料人积累的专业经验和沟通技巧;稳定的生活环境和作息规律;同胞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的情感支持价值。这些因素的权重,应当高于一般抚养权案件中考虑的普通条件。

五、结语

这个案子的改判,不是偶然。它建立在一个母亲多年如一日的康复记录上,建立在二十余组证据的扎实准备上,也建立在二审法院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准确理解上。

抚养权案件,尤其是涉及特殊儿童的抚养权案件,从来不是简单的“你一半我一半”。 它需要的是谁真正在为孩子付出,谁能给孩子一个更好的未来。

如果你正在面临抚养权纠纷,尤其是一审结果不理想,不要轻易放弃。二审往往是抚养权案件真正的转折点。

关于作者

潘文静,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13年,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在离婚财产分割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复杂财产纠纷。

社会职务

广州市法院家事调解员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湛江/揭阳/北海/云浮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

服务领域: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家族财富传承

联系方式

律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广州银行大厦51楼

执业机构: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