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
进电梯、占用安全出口等隐患
绝非小事
看似便利的侥幸行为
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威胁整栋楼栋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期
新都区消防救援局持续查处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多起典型案例敲响安全警钟
案例一
新都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赵家寺路100号的北新润苑小区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小区业主江某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以上行为违反了《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江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新都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街道中利路169号的3G广场进行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发现黄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该场所5栋1单元14号安全出口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黄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新都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街道中利路169号的3G广场进行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发现彭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该场所4栋9号安全出口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彭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停车,6名车主被警告
新都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都区新半日闲茶楼、长林小区A区、锦华苑小区、凯旋东岸小区、北欧知识城(3G广场)等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核查,发现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分别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蒋某某、兰某某、周某某、高某某、黄某6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01 行政处罚层面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拒不改正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若已造成火灾后果但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责任人将面临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02 刑事责任层面
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可能涉及失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等罪名,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需对火灾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房东等未尽管理义务的,也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03 主体责任
物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核心依据《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物业有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尽到劝阻、制止、报告、设施保障义务的,要被处罚并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物业应当把电动车安全纳入消防制度,张贴“禁止入户/进电梯/飞线充电”告示,定期宣传;对楼道、电梯、门厅、楼层公共区域每日巡查,及时发现入户充电、停放、飞线充电等情况;发现违规,当场劝阻、制止、要求整改;可采取电梯禁入、拦截、移至室外集中区等合理措施;劝阻无效,24小时内报告消防、派出所、街道,留存记录(照片、视频、台账)。
新都区消防救援局将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检查力度,对屡教不改、隐患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同时呼吁广大居民,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到指定区域,坚决杜绝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楼入户、搭乘电梯、室内停放;不将车辆停放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周边;严守停放、充电规范,共同维护辖区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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