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渊、陆磊、丁炯、任慕华:
经查,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4179XY,以下简称至纯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公司控股子公司至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根据投资协议,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向投资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公司未将上述投资款确认为金融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将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房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是公司未根据公司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将同一客户的合同负债和应收账款单独列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会计差错导致公司2021-2024年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已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蒋渊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蒋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陆磊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2021-2022年定期报告和2023年半年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陆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丁炯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丁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任慕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任慕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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