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5年12月01日17时32分,刘某喜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老泰肥路行驶至道郎牌坊路口时,与李某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明受伤,车辆受损。
当事人刘某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李某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提示
行经无信号灯、无标志标线的乡村路口,机动车务必提前减速,主动礼让非机动车与行人,切勿快速通过;电动车出行同样要时刻观察路面状况,通行路口仔细瞭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路口风险暗藏,机动车、非机动车都需严守通行规则,忽视观察、疏于避让都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一旦引发事故,双方过错相当将承担同等责任,文明守规、谨慎慢行才能避免车祸伤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