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应急管理局发布《阳东塘坪一废旧轮胎炼油点“12·30”一般可燃气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12 月30日4时39分左右,位于阳江市阳东区塘坪镇红五月农场第二十五队虎岭(一废旧轮胎炼油点)发 生一起爆炸起火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2万元(以下简称塘坪“12·30”事故)
经调查认定,塘坪“12·30”事故是一起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作业人员违规驾驶非防爆抱夹式叉车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导致的一般可燃气体爆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经过
废旧轮胎炼油点是分两班进行作业,2025年12月29日 23 时许换班,梁某冲、卢某强和黄某亿3人上夜班。 梁某冲负责开抱夹式叉车搬运废旧轮胎原料,黄某亿将废旧轮胎投放至裂解炉内,完成裂解炉装料、炉体封盖作业, 配合完成停炉后的炉内残渣清理作业;卢某强负责裂解炉的 点火升温、燃料添加、停火控温等。
12月30日4时20分许,突然爆炸起火。事发时,1号裂解炉已停止加热、处于待冷却状态,2号裂解炉炉内空置 无物料。事发时,梁某冲坐在2号裂解炉旁边的抱夹式叉车上,卢某强在2号裂解炉后方区域,黄某亿在2号裂解炉前方区域。事故造成梁某冲全身衣物被高温火焰烧毁,卢某强后颈下方、左小臂部位烧伤。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 损失统计标准》(GB6721)等规定,核定该起事故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为132万元。
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询问谈话、调取急救记录,并 结合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的调查结论,综合分析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一)物的不安全状态
1.核心生产设备为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现场2台裂解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明确淘汰的明火高温加热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土 法炼油工艺装备,无安全阀、压力/温度自控系统、紧急泄压 装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等任何法定必备安全条件,无法 实现炉内工况的有效监控与风险应急管控,本质安全水平为 零。
2.集气袋破损泄漏 铁棚右后方约10米处为配套可燃气体集气袋布设位置, 该集气袋为无资质、无防破损保护、无超压泄放装置的“三 无”简易设施,炉内产生的可燃气体持续输送至集气袋内, 通过密封不严处或破损部位向外泄漏。
3.采用可燃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的简易厂房铁棚中的泡沫夹芯板为易燃材料,爆炸发生后快速引燃蔓延,造成棚顶烧穿、地面全域烧焦的后果。
(二)人的不安全行为
1.梁某冲违规驾驶非防爆型抱夹式叉车,在叉车运行过 程中,发动机高温尾气、电气线路打火、或叉车金属部件与裂解炉/地面金属构件接触摩擦产生的机械火花,直接引燃厂房内积聚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引发可燃气体爆炸及后续燃烧。
2.废旧轮胎炼油点的送料作业人员、叉车驾驶人员等作业人员,均未取得对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未接受过 任何易燃易爆危险作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掌握废旧轮胎热解作业的安全风险、岗位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措施,对停炉后炉体持续产生可燃气体的风险、非防爆设备进入危险 区域的危害完全无辨识能力,违规作业行为贯穿生产全流程。
事故问责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梁某冲,作为涉事抱夹式叉车驾驶员,未取得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违规驾驶非防爆叉车进入易燃易爆危险 区域、摩擦产生机械火花的行为,是本次爆炸事故的直接触发因素。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胡某艺,作为废旧轮胎炼油点的股东之一、现场主要负责人,拒不交代有关情况,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废旧橡 胶土法炼油落后工艺设备,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仍组织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梁某辉,作为废旧轮胎炼油点的股东之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废旧橡胶土法炼油落后工艺设备,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仍组织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躯,作为废旧轮胎炼油点的股东之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废旧橡胶土法炼油落后工艺设备,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仍组织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在本起事故中未发现有关监管部门存在需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如发现上述或其他单位(个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建议按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来源:阳东区应急管理局 中安在线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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