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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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一、夏某龙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9日期间,时任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的夏某龙利用职务便利,获知公司红利混合型基金、周期驱动型基金的交易、持仓等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使用“张某”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趋同买入股票73支,趋同买入金融8831.07万元,趋同交易盈利5,307,777.21元。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上述违法线索,迅速部署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二)法律后果

证监会认定,夏某龙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决定没收夏某龙违法所得5,307,777.21元,处以5,307,777.21元罚款,并对夏某龙采取三年市场禁入措施,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夏某龙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1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2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典型案件。基金从业人员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肩负着为投资者服务、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他们本应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和职务操守,为基金的稳健运行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提供保障。然而,部分从业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将专业知识和信息化优势转化为个人谋利的工具,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操守,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性。本案中,夏某龙作为基金经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无视法律规定,没能守住底线,其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最终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二、蒋某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21年4月,蒋某强在担任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期间,拥有访问系统核心数据库账户权限,可以查看该基金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账户历史和实时交易信息。蒋某强利用账户权限查看获取相关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郭某某”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趋同交易股票245只,成交金额6.69亿元,盈利575.29万元。

(二)法律后果

证监会认定,蒋某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决定对蒋某强做出罚没款2301.17万元,10年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作出后,蒋某强未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4月,蒋某强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公募基金公司信息技术人员获取投资组合账户未公开交易信息买卖股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蒋某强作为基金公司的技术专家,通过技术手段从相关数据库中获取投资组合账户交易数据等信息,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趋同交易,谋取不义之财,影响了基金公司公信力,损害了投资组合账户利益,事发后当事人悔恨不已,但为时已晚,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三、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间,某证券信息技术部员工周某新利用其权限便利,对业绩最好的某投资经理下单指令进行实时监控跟踪,获取投资指令信息并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将信息告知其兄周某明。为快速传递信息及避免事情败露,两人还专门设计沟通交易信息的“暗号”,如通过微信发送“2”表示卖出全部持仓的股票。交易金额累计达1.36亿元,获利327.55万元。

(二)法律后果

证监会认定,周某新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决定没收周某新违法所得281.30万元,并处以351.30万元罚款。此后,监管机构向周某新曾任职的证券公司发放《稽查建议书》,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帮助公司封堵防控漏洞。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证券公司IT部门后台人员利用可以查看公司敏感投资数据的权限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新型案件。周某新系某知名证券公司投资系统的运维人员,自以为不属于投资经理等直接负责投资决策的人员,不是监管执法的重点对象,所以心存侥幸,对公司明星投资经理的下单指令进行实时监控,并将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传递给其兄,内外勾结从事“老鼠仓”交易。该案的查处给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不仅要防控投资经理、交易员等重点人员可能从事“老鼠仓”交易,也要关注易忽视但能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后台人员可能从事“老鼠仓”交易,及时建章立制以堵住风险漏洞。

四、陈某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监管部门核查发现“韩某”等多个证券账户与某私募基金产品账户存在趋同交易,并启动调查。经查,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2日,某证券公司原副总裁陈某涛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包括某私募基金产品在内的多个该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控制“韩某”等8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趋同买入股票585只,趋同买入金额8.59亿元,趋同交易盈利1875万元。

(二)法律后果

证监会认定,陈某涛作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金额及非法所得较大,违规买卖证券持续时间较长,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决定对陈某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75万元,处以3750万元罚款,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对其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40万元,并处以5280万元的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从事“老鼠仓”的典型案件。陈某涛自1992开始进入证券公司工作,从资本市场的拓荒者,一步一步成长为知名券商的高管,本可以功成身退,安度晚年,却不想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让人不胜唏嘘。陈某涛在陈述申辩时表示自己曾为金融行业作出贡献,恳请从轻处罚。然而,曾经的“功劳簿”并不能成为他置身法外的“挡箭牌”,最终必须面对法律制裁。希望广大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能够以此为鉴,守住初心,慎终如始。

五、某资管公司多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黄某时任某资管公司投资经理,直接负责多只资管产品的投资决策,并可通过系统下达股票投资指令、查看产品持仓及交易流水等。黄某与其关系密切的朋友经常性讨论交流股票行业知识和个股信息,于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明示、暗示其朋友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趋同交易金额3.2亿元,相关趋同交易亏损。

刘某时任该公司风险管理高级经理,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和比例控制,利用职务便利登录公司风控平台查看多只产品的股票交易及持仓明细,于2020年3月至2022年9月借用其岳母及朋友共计3个证券账户,晚于资管产品交易股票,趋同交易金额4994万元,趋同盈利139万元。

殷某时任该公司资深运维支持专家,并实际履行系统服务团队负责人职责,利用职务便利登录公司后台数据库及交易平台查看多只产品的股票交易及持仓明细,于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借用其姐夫及朋友共计3个证券账户,对资管产品进行“跟投”,还将其非法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告知其朋友,明示、暗示他人进行股票交易,趋同交易金额1235万元,相关趋同交易亏损。

孙某时任该公司产品出资方的投资风控岗,利用职务便利频繁登录系统查看某资管公司相关资管产品的股票交易及持仓明细,于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操作本人证券账户,晚于资管产品交易股票,趋同交易金额505万元,趋同盈利11万元。

(二)法律后果

证监会认定,刘某、黄某、殷某及孙某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50万元,并处以469万元罚款,并将刘某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典型意义

本次案件是保险资管领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典型案例,涉及同一家金融机构前中后台多岗位人员,涵盖投资、风控、IT运维等重要业务环节,显示合规管理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对员工的法制宣导不足,有的涉案人员在接受调查时甚至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本案警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要忠实履行信托义务,莫因贪念碰触法律红线;金融机构要完善合规体系,唯有重视内部治理,方能行稳致远。

六、林某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发现,某知名量化私募基金的关联公司某科技公司员工林某平涉嫌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与某量化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趋同交易,遂启动调查。

监管部门通过网络地址溯源、银行资金往来、电脑硬件比对等多种方法,最终查明林某平涉嫌违法事实。经查,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林某平在某科技公司承担交易策略前端开发,产品风控,部分产品交易测试、决策、下单、监控等工作,实质上实施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履职行为。林某平不仅因工作职责可接触、查询前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未公开信息,而且直接获取、加工过相关未公开信息。上述期间,林某平控制使用“林某治”“何某龙”证券账户,与某量化私募基金所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整体在沪深两市的趋同买入金额占比分别为98.22%、98.72%,趋同买入金额共计70余亿元,趋同交易盈利8857万元。

(二)法律后果

证监会认定,林某平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决定对林某平没收违法所得8857万元,处以8857万元罚款,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量化私募基金后台技术人员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量化私募基金产品交易信息,实施“老鼠仓”交易的典型案例。量化交易作为一种利用算法和数学模型进行自动化交易的方式,用计算机程序替代了基金经理,能够提高交易效率和收益,成为基金等资管机构青睐的交易手段。但如果管理不当,可能被心怀不轨之徒用作实施“老鼠仓”的工具。本案中,林某平通过公司提供的权限,掌握了有关的量化交易策略,反映出一些私募机构在投研决策与技术支持之间的防火墙还存在漏洞,对策略代码、交易数据等核心信息的管理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七、陈某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琳系某投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25日,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某投资公司为投资顾问,陈某琳作为投资顾问方授权投资代表具体负责投资决策,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

陈某琳接受曹某、彭某二人委托理财,并约定固定及浮动管理费,其实际控制“曹某”“彭某”证券账户。陈某琳向公司交易室下达包含对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曹某”“彭某”证券账户在内的投资指令,由公司交易员执行指令。自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至“曹某”“彭某”证券账户停止委托期间,两个账户与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沪深两市趋同买入金额共计17018.84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约80%,趋同交易盈利1077万元。

(二)法律后果

证监会认定,陈某琳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决定对陈某琳没收违法所得1077万元,并处以1077万元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私募基金大股东利用其职权便利从事“老鼠仓”行为的典型案例。陈某琳滥用其作为私募基金董事长、大股东在机构内部的权力,试图混淆公司行为与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个人行为,将接受委托理财的两个账户视作“专户”产品与公司其他产品统一交易,而其个人收取委托管理佣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集中,管理不规范,大股东行为缺乏监督和制衡,可能出现个人与公司间权责归属模糊、利益相互裹挟的情形,从而存在逾越法律边界的潜在风险。本案查处亮明合规戒尺,既告诫从业人员坚守红线、莫存侥幸,也警示私募基金等市场机构要注重夯实规范建设根基,筑牢权力制约防线。

内幕交易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一、鲁某四等人内幕交易“格力地产”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格力地产计划整体收购某税集团进行重大资产重组。2020年5月12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发布后,格力地产股票停牌,复牌后股价在短短8个交易日,从5.21元上涨至11.17元,涨幅约114%。监管部门监控系统精准识别发现,多个长期“休眠”账户在重大重组信息公开前,突击转入资金大量买入“格力地产”股票,存在内幕交易嫌疑。

证监会通过对涉案账户资金端、交易端以及社会关系等多方面追踪调查,案件线索最终指向格力地产董事长鲁某四。经查,在上述重大重组信息公开前,鲁某四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某上市公司副总裁望某等多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格力地产”股票合计金额2800余万元,获利3800余万元,涉嫌内幕交易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二)法律后果

经刑事侦查审判,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鲁某四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其他犯罪嫌疑人分别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判处2至6年有期徒刑,并处150万元至2100万元罚金。江西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4月,鲁某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珠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高管泄露内幕信息引发的内幕交易“串案”,暴露出部分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淡薄的严重问题,值得警醒。鲁某四作为格力地产董事长,是涉案重组事项动议、推进、实施的主导人,应对相关重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却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公司外部人员,引发一系列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望某作为在资本市场从业多年的上市公司高管,毫无法律意识,主动打听、刺探内幕信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又通过手机“小号”将信息传递给多人,传递链条4层以上,传递方式隐蔽性高,同时多次与他人共同内幕交易,涉案人员“裙带化”特征明显。本案的查处警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律己慎行,严守秘密,切勿触碰“监管红线”。

二、许某南内幕交易“大千生态”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某千投资拟转让上市公司大千生态股份,引入新的投资方作为控股股东。2022年5月至8月,某千投资与某源控股等公司商谈收购事宜。2022年9月5日,大千生态申请停牌,发布控股股东筹划重大事项公告。监管部门对重大事项期间异常交易账户筛查发现,与某源控股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许某南存在关联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大量买入“大千生态”股票,涉嫌内幕交易。

经查,许某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告发布前,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买入“大千生态”股票1960.57万元,共获利175.37万元。此外,许某南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入“大千生态”股票。

(二)法律后果

证监会认定,许某南上述买入“大千生态”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75.37万元,处以526.11万元罚款;对其建议他人买入“大千生态”股票的行为,处以90万元罚款;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许某南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参与者,利用信息优势实施内幕交易,不仅自己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且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导致该收购事项终止,希望各方引以为戒,切勿因小利失大义,损害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

三、黄某等四人内幕交易“索通发展”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0日,索通发展与某源股份洽谈,涉及某源股份估值、收购比例、收购方式等内容。该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披露前具有未公开性,构成内幕信息。2022年4月28日,索通发展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5月17日,“索通发展”股票复牌后连续三天涨停。监控发现,多个账户在停牌前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

调查发现,某源股份董事黄某、梁某知悉与索通发展洽谈收购事项,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某使用本人及配偶账户、控制的代客理财账户买入“索通发展”股票195.14万股,合计买入金额3568.25万元,获利2637.09万元。

梁某向韩某泄露上述内幕信息,韩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本人账户买入“索通发展”股票42.14万股,买入金额876.19万元,获利39万元。

中某公司为本次收购事项承办中介机构之一,投行部高级经理许某然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许某然与周某通话频繁,周某使用其本人账户买入“索通发展”股票31.04万股,买入金额630.19万元,获利204.64万元。

(二)法律后果

黄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索通发展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股票;梁某应韩某打探,向其泄露内幕信息;韩某此前从未交易“索通发展”股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梁某多次联络接触,“韩某”账户相关资金变化、交易情况与二人联络接触时间、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且与其之前的交易习惯明显背离;周某此前从未交易“索通发展”股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中介机构人员许某然多次联络接触,借款并几乎全仓买入““索通发展”股票,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背离,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黄某、梁某、韩某、周某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规定,决定没收黄某违法所得2637.09万元,并处以2637.09万元罚款;责令韩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韩某违法所得39万元,并处以78万元罚款;对梁某处以50万元罚款;没收周某违法所得204.64万元,并处以409.28万元罚款。黄某、韩某及周某涉嫌犯内幕交易罪,梁某涉嫌犯泄露内幕信息罪,以上四人均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作出后,黄某以合作信息不确定为由认为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有误,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均驳回了黄某的上诉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引发的内幕交易窝案,内幕交易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人员涉及并购重组多环节。既有并购标的董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又有与董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关系密切的相关人员从事内幕交易。交易账户既有本人及配偶账户,也有控制的代客理财账户。

二是不以合作意向完全达成作为内幕信息形成必要条件。《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因此,本案认为当事实的发生能够表明相关重大事项已经初步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很大的实现可能性时,该事实的发生时点可以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

三是相关当事人被立体化追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长、参与方众多,所涉利益巨大,易滋生内幕交易。并购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为促成并购重组事项成功实施,理应对内幕信息保守秘密、戒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削弱广大投资者信心,必将受到严厉惩处。本案中四名当事人不仅被行政罚没款,还将受到刑事追责,有关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也已断送职业生涯,都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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