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对遗产的法定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都是在死者去世之后才由相关单位发放,并非死者生前已经合法取得的财产,从产生时间上就不符合遗产的核心构成要件。
  二者的给付对象和用途都有明确限定:死亡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与经济补助,用于优抚依靠死者生活的亲属;丧葬费是专门用于处理丧葬事宜的专项补助,具备专款专用的属性,二者都不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
  不过在实际处理中,丧葬费扣除实际殡葬支出后的剩余部分,以及无分配争议的抚恤金,可参照遗产分割原则在近亲属间协商分配,但这只是分配方式的参照,并非将二者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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