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4年4月12日13时许,某装饰工程公司在拆除施工时,施工人员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采用掏掘、推倒方式拆除墙体,导致相连墙体倾倒,砸中施工人员王某某,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施工、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施工人员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帽进入施工区域,违规拆除墙体,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施工组织者郑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装饰工程公司罚款5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庄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共计2.17万元。施工组织者郑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装饰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违规发包拆除项目,且未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未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本案中,庄某某作为该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但其未履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等法定职责,对公司安全管理缺失、现场违规施工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郑某某作为拆除施工组织者,违章指挥施工人员采用禁止方式拆除墙体,未开展安全培训、未制定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随手拍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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