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克塞纳的论点建立在一个直接而鲜明的判断上:印度本着诚意谈判,并为此付出了65年的代价。按照他的说法,巴基斯坦对世界银行1954年方案的接受推迟了4年,在此期间持续在西部河流上开发新的用途,最终获得了整个水系80%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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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印度又支付了6200万英镑,用于建设使巴基斯坦配水方案得以运转的基础设施。在萨克塞纳看来,没有哪个上游国家会让出一整套河流系统中更大份额的水量,还反过来出资让下游国家使用这些水。

他的现实层面的不满同样直接。印度在西部河流上的每一个大型水电项目——巴格利哈尔、基申甘加、帕卡尔杜尔、图尔布尔——都遭到巴基斯坦长期挑战。萨克塞纳称,巴基斯坦私下承认这些项目具有防洪调节效益,却在公开场合加以阻挠,随后又把这种阻挠包装成“水战争”叙事,在国际上针对一个65年来、包括经历3次战争期间都未曾违反条约的国家进行传播。

萨克塞纳最后得出结论:如果一方承担全部义务,另一方却拿走全部利益,这样的条约不可能维持下去。让条约进入止状态,并非在错误时间作出的错误决定,而是账面计算所允许的唯一决定。沙阿的反驳在法律层面十分尖锐,其核心修正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而且他反复强调了5次:萨克塞纳从众所周知的事实出发,却得出了错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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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比20的分配比例确实存在,但由此得出的推论是错误的。巴基斯坦并不能在西部河流进入本国领土之前控制这些河流。《印度河水条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1948年4月,印度曾在一个对农业至关重要的时刻切断了对巴基斯坦的供水。该条约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取代了上游国家原本拥有的这种自由裁量权。

因此,巴基斯坦获得80%的水量并不是馈赠,而是一项受到保护的权利,正是为了防范萨克塞纳如今主张“中止”时重新唤起的那种威胁。对于巴基斯坦4年的拖延,沙阿认为那是审慎核查,而非蓄意阻挠。巴基斯坦当时正在放弃对东部河流的历史性依赖,因此必须确认西部河流在物理上是否能够承担相应负荷。如果纸面上的分配最终让运河无水可用,那就不能算是一项解决方案。

在他看来,印度的资金贡献也不是慈善行为,而是印度为获得东部河流不受限制的使用权所支付的代价;巴基斯坦还承担了从零重建整套灌溉系统的成本。谈到工程设计限制时,沙阿给出了这场交锋中最直接的回答。上游国家可以操纵下游水流,下游国家却无法反过来这样做。因此,对调蓄容量、泄洪设施和蓄水的限制并不是惩罚,而是让下游权在现实中真正成立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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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所谓“阻挠”,2025年8月关于一般问题的裁决,以及2026年5月关于调蓄容量的补充裁决,已经说明了问题:条约约束优先。一个项目并不会因为符合印度需要就自动合法,它必须符合印度自己签署的条约。仲裁法院确认,巴基斯坦的反对意见有法律依据,而非出于政治动机。

巴基斯坦每次都曾致函印度。此后,印度又宣布将杰纳布河水改道引入比亚斯河。巴基斯坦对“将水武器化”的担忧,已不再只是理论上的假设,而是有记录可查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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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反驳在法律论证上占了上风。每当萨克塞纳把历史性主张直接推导为法律结论时,沙阿都拆解了这种跳跃,强调《印度河水条约》是对相互竞争的权利和生存脆弱性的制度性安排。自2023年以来,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也一直在持续表达类似看法。不过,赢得法律争论,并不自动意味着赢得政治争论。如今,政治层面的较量正转向国际各国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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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真正应该讨论的,是如何让这份条约具备抵御气候变化的能力。讨论必须从一个不同的前提出发:印度河流域是一个共享的生态系统,边界两侧大约3亿人的粮食安全都依赖于它,而这个系统正承受着任何单方面条约修订、仲裁裁决或中止声明都无法解决的物理压力。

其三,应当接受这样一个事实:整个流域不断累积的三角洲退化、地下水枯竭和泥沙流失,是共同负担,而不是双边争端中的彼此指责。气候变化是第三位专员。它不参加会议,不提交异议,也不遵守任何裁决。但它实际上已经在改写这份条约。现在唯一的问题是,双方会不会在这一过程完成之前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