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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经销商都有一个误区:只要有商标授权书、走正规合作流程,就算商标有问题,也和我无关,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更有甚者以此产生投机心理,通过受让恶意抢注商标→注册壳公司隔离风险→对外授权商家铺货牟利,以为拆分主体、层层分流,就能完美规避法律责任。

但2026年5月晋江市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为这一行为敲响警钟!被告高某受让他人恶意抢注的商标后设立B公司,再“借壳运营”授权C公司销售带有侵权标识商品。法院认定三主体为链条式侵权。

案情回顾

知名户外防晒品牌深圳A公司系“蕉×”、“AIR×××”和某条纹图案等3个商标的专用权人,蕉×”在防晒用品领域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高某明知A公司“蕉×”品牌知名度,于2022年12月、2023年4月分别从案外人处受让取得“蕉×森×”、淡化条纹图案两个近似商标的专用权——这两个商标系他人恶意抢注与“A公司”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

2023年3月,高某发起成立B公司(泉州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后将前述两枚商标转让给B公司并退出,但仍以B公司名义持续对外招商授权并用个人账户收取授权费。其间,高某、B公司通过微信视频号发布多张授权招商广告图片,图片中包含A公司的2个商标和明星品牌代言等宣传图。

B公司授权C公司(晋江某公司)使用涉案标识。C公司在网店销售防晒衣等商品,在商品标题、品牌标注等处使用“蕉×森×”,所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B公司提供的“蕉×森×”吊牌等。

2025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蕉×森×”、淡化条纹图案2个商标系商标注册人抢注与他人较强显著性商标相近的商标抢,全部宣告无效并予以公告。

A公司遂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高某、B公司、C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

C公司——“蕉×森×”完整包含“蕉×”,淡化条纹图案与原告A公司的条纹商标整体视觉效果接近,在网店宣传图中使用“Air×××”与原告商标相同,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构成商标侵权。

高某+B公司——高某明知“蕉×”知名度仍受让恶意抢注近似商标,设立B公司以“借壳运营”方式对外授权招商牟利,同时在对外授权招商的商业活动中交叉组合使用A公司的条纹图案商标,使用“蕉×”品牌代言人宣传图,其主观上具有攀附A公司商誉的故意,应认定B公司、高某共同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法院判令B公司、高某、C公司停止侵权、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判决后C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给企业的警示

该案对品牌方和授权经销商带来警示。

对品牌方而言:防御性注册要趁早,在核心类别及关联类别(上下游产品、服务)提前布局,堵住谐音字、形近字、拼音变体等抢注空间。另外,企业需定期检索商标局公告,发现近似申请及时提异议;对已核准的恶意抢注商标及时提起无效宣告。一旦遭遇侵权,可将抢注人、受让公司、授权公司、实际销售方一并列为共同被告,追究连带责任,并主张维权合理开支。

对于授权经销商而言:在受让或接受商标授权前,务必核查该商标是否与行业内已知名商标构成近似,是否存在无效宣告风险。若商标系恶意抢注或在后被宣告无效,凭授权书使用不构成善意信赖,仍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知识产权于企业而言,从来不是可以避重就轻当作摆设的花瓶,而是亟需重视的无形资产。如果您有相关问题,可以联系高沃知识产权为您定制解决方案!

来源 | 高沃综合网络媒体报道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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