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勇律师:一句话说错,介绍贿赂变受贿共犯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经常碰到当事人、企业老板分不清三类中间人涉案行为。同样是牵线搭桥、托人办事收好处,有的最后按受贿罪重判,有的单独定利用影响力受贿,还有的只认定介绍贿赂,量刑差距很大。
不少人简单把三者归为"中间人捞好处",忽略了身份、靠什么关系办事、拿钱的底层逻辑完全不同。实务里经常出现定性争议,甚至一审、二审改变罪名,根源就是没分清权力影响力、私人关系、单纯撮合这三条边界。
今天张智勇律师来讲讲三类行为的区分点,顺带梳理日常最容易混淆的场景,同时说清一旦被调查,家属可以合规梳理哪些材料区分罪名边界。
一、先理清三类行为最核心的底层区别
三者虽然都存在"三方结构":请托人、中间人、办事公职人员,但从身份门槛、依靠的影响力、拿钱的主观目的、法律定性四个维度完全割裂,先给一个直观区分逻辑:
斡旋受贿:中间人本身是在职国家工作人员,靠自己职务、岗位带来的权力影响力托其他公职人员办事,自己直接收下请托人的财物,法律上按受贿罪论处,量刑最重。
利用影响力受贿:中间人不靠自身当下公职权力,依靠和办事官员的私人亲密关系、或是离职前原职权形成的人脉打招呼,私下收财物,单独成立独立罪名,不归属受贿罪范畴。
介绍贿赂:中间人只做单纯牵线、传话、对接,不自己占有大额贿赂款,只是促成行贿人和公职人员直接交易,仅情节严重才入罪,法定量刑最轻。
二、分维度拆解三类行为完整认定标准
(一)斡旋受贿(刑法第 388 条,属于受贿罪特殊类型)
身份硬性门槛:中间人必须是在职国家工作人员,普通商人、家属、离职干部不能单独构成本类行为。
依靠的影响力:权力性影响力。不是同学、亲友私人交情,而是自身岗位、单位层级带来的工作关联,比如同系统不同科室干部、上下级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公职人员,凭借自身职权地位,让其他公职人员配合办事。
举个实例:市局某科室处长,和区县分管项目副局长无亲属关系,但日常存在业务对接;老板找到处长,转交 30 万请托,处长利用自身市局干部身份,托区县副局长放宽项目验收标准,全程依靠岗位层级带来的制约联系,属于典型斡旋受贿。
财物归属与主观心态:中间人直接收受、占有请托人给予的财物,钱归自己所有;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纯合规办事收钱不构罪。
关键细节:被托办事的公职人员,不需要知晓中间人收了财物,不影响斡旋受贿成立;若二人事前通谋、共同分赃,直接认定普通受贿共犯,不再评价斡旋受贿。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刑法第 388 条之一,独立罪名)
身份范围更广,分两类主体,影响力来源不同:
一是在职公职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配偶、子女、多年挚友、特定关系人),依靠血缘、私交等非权力情感关系;
二是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密切关系人,依靠过去任职职权形成的人脉影响力。
即便中间人本身有公职身份,只要全程只依靠私人亲密关系打招呼,不使用自身岗位权力,也定本罪而非斡旋受贿。
依靠的影响力:非权力性私人情感关系 / 离职旧职权人脉,和中间人当下的职务、岗位无关。
实例:某局长妻子,无公职身份,老板送 25 万,请她跟丈夫打招呼拿下工程审批;妻子私下收钱,未告知丈夫,依靠夫妻亲密关系托人办事,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财物归属:中间人自行占有请托人财物;同样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键区分点:如果办事公职人员知情并默许亲属收钱,双方形成通谋,直接认定共同受贿,不再定利用影响力受贿。
(三)介绍贿赂(刑法第 392 条,轻罪)
身份无限制:普通人、商人、公职人员都能成为主体,没有身份门槛。
行为本质:纯粹居间撮合,只传递信息、对接双方,不主动利用自身权力、私人关系施压办事,只是搭建行贿人和受贿公职人员的沟通渠道。
典型场景:企业老板认识一名普通生意人,知晓该生意人认识分管审批的科长;老板托中间人把 10 万现金转交给科长,中间人只负责传话、转交钱款,一分不留、不从中截留好处,仅起到搭桥作用。
财物心态:中间人不追求占有贿赂本金,钱款最终全部交给公职人员;本罪依附于行贿行为,仅请托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中间人撮合且情节严重,才追究刑责;单纯为合规事项搭桥送礼,一般不作刑事评价。
入罪门槛更高,处罚更轻:仅情节严重才追究刑责,最高刑期三年,远低于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
三、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 3 类边界场景
场景 1:中间人既是在职公职人员,又是办事官员的亲友,同时具备两种影响力
办案机关优先核查实际依靠哪一种渠道办成事项:全程主要靠自身岗位层级施压,定斡旋受贿;有完整证据证实完全只依靠私人交情、从未动用自身职权地位,才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
若无法清晰区分两种影响力,且中间人具备在职公职身份,择一重罪按斡旋受贿处理;中间人无公职身份,则直接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
场景 2:中间人撮合过程中,私自扣下一部分贿赂款
分两种处理:仅少量收取跑腿辛苦费,主要钱款全部转交公职人员,且该辛苦费并非依托自身与官员密切关系的对价,整体仍评价介绍贿赂;截留大额钱款、该部分钱款是利用私人关系办事的对价,公职人员对此不知情,截留部分单独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不再单纯按介绍贿赂评价。
场景 3:离职干部托老同事办事收钱
离职后不再具备原有在职公职权力,此时依靠过去任职形成的人脉关系打招呼收钱,统一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若在职期间直接利用自身职权地位斡旋、在职时收取财物,才定斡旋受贿;在职时提前约定好处、离职后才收款,依托原职权人脉办事,仍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
四、三类行为的直观差异总结
身份限制:斡旋受贿仅限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为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离职干部;介绍贿赂无任何身份限制。
影响力来源:斡旋受贿靠现有职权、工作地位;利用影响力受贿靠私人亲友、离职旧职权人脉;介绍贿赂无任何影响力,仅单纯搭桥传话。
财物占有:斡旋、利用影响力受贿均是中间人自行占有大额财物;纯粹介绍贿赂中间人不占有贿赂本金,仅可能少量收取无对价的跑腿费。
利益要求:斡旋、利用影响力受贿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成立的前提同样是请托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量刑轻重:斡旋受贿(受贿罪)最重,利用影响力受贿次之,介绍贿赂量刑最轻。
五、被监察机关核查后的稳妥处置思路
一旦因托人办事、居间转交钱款被立案核查,不要删除聊天记录、隐匿转账流水,额外产生不利评价,可以按下面思路梳理材料。
第一,完整整理往来记录,区分三类关键事实:中间人是否具备在职公职身份、托人办事依靠的是工作职权还是私人交情、有无截留占有请托人财物,整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办事沟通书证,辅助办案机关区分三类罪名边界,避免单纯居间搭桥行为被拔高定性。同时核实中间人、办事官员是否事前存在分钱通谋,存在通谋则直接评价受贿共犯。
第二,如实说明钱款去向、自身获利情况,若确实占有涉案财物,主动足额上缴全部款项,如实供述属于可考量的从轻情节。
第三,如果涉案公职人员进入留置阶段,律师可在外围帮助家属梳理全套证据材料,指导家属依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厘清中间人仅撮合、未利用权力影响力的客观事实。
第四,移送检察院、法院审理阶段,可围绕影响力来源、钱款占有情况、有无事前通谋提交书面意见,区分违纪行为与刑事犯罪,防止普通居间沟通行为直接认定为重罪。
同样是在请托人和公职人员之间牵线,三者罪名、量刑差距悬殊,定性的核心从来不是"有没有中间人",而是三个关键点:中间人是否为在职公职人员、办事依靠权力还是私人关系、中间人是否自行占有大额贿赂款项、双方是否事前通谋分赃
在职干部依托自身岗位层级托同行办事、自己收下好处,属于斡旋受贿,按受贿罪从重评价;家属、亲友、离职干部依靠私人感情/旧职权人脉托官员办事、私下收钱,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普通人仅单纯传话转交钱款、不截留利益,且请托事项存在不正当诉求,才认定介绍贿赂,情节轻微的甚至不作刑事处理;中间人跟办事官员事前串通分赃,直接统一认定受贿共犯,不再拆分三类罪名。
不管是企业经营者还是公职人员身边亲友,都不能抱有"只是搭个线不碍事"的侥幸心理,不同居间行为对应的法律红线完全不同,一旦踩线,不仅自身要承担刑责,还会牵连相关公职人员一并接受调查。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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