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死了真的得赔钱!”上海,男子在KTV饮酒后猝死,家属怒告两名同饮者和KTV索赔143万,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自身担主责,同饮者孙某赔18.7万、胡某赔13.4万,KTV违规凌晨营业未巡查赔26.8万,合计赔58万余元,各赔偿方不服起诉,二审会如何认定?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事发当晚9时许,胡某与孙某在上海一家饭店吃饭饮酒,席间两人聊起孙某的机动车损坏需要维修,胡某便提议叫上懂车的朋友李某一起去KTV边唱边谈。
晚10时许,胡某和孙某先行到达KTV,10时40分,孙某直接下单了“12年伏特加3瓶套餐”,随后李某和朋友陈某先后抵达包房,几人开始喝酒唱歌。
监控录像显示,从午夜前后开始,包房内的气氛逐渐失控,凌晨0时30分左右,孙某已明显醉酒,走路摇摇晃晃,需要他人搀扶才能站立,于是孙某在他人陪同下先行离开KTV。
此时包房内还剩胡某、李某和陈某三人继续饮酒,凌晨2时左右,胡某走出包房上厕所,监控拍到他同样脚步踉跄、扶着墙壁行走,但上完厕所后又返回了包房。
此后包房内发生了什么,无人知晓。KTV工作人员整夜没有进入过该包房进行巡查或提醒——尽管包房内已经连续数小时无人外出,尽管凌晨2时后按法规本应停止营业、劝离顾客。
凌晨4时50分许,天色尚未破晓,KTV工作人员终于发现了异常:李某面部朝下趴在包房地板上,一动不动。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10和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检查发现李某已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告死亡。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中记载的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警方到场后提取了李某的心血送检,检验报告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390mg/dL——这个数值远超醉酒标准(80mg/dL),接近致死浓度的临界值。换句话说,李某体内的酒精浓度已达到重度中毒水平。
家属悲痛之余,将孙某、胡某两名同饮者以及KTV所属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主张各被告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3万余元。
庭审中,各方争议激烈。
孙某辩称自己并非酒局组织者,只是随胡某一同前来,且提前离开时李某尚未出现异常,不应担责。胡某则称自己也喝醉了,自顾不暇,无法预见李某会猝死。
KTV方面辩称李某死亡系自身疾病或过量饮酒所致,与营业时间无关,且工作人员已在发现后及时报警,尽到了救助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对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虽然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以“超出鉴定能力”为由退回法院关于饮酒与猝死因果关系的鉴定委托,但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包括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李某的猝死与当晚大量饮酒之间存在高度关联性。
关于同饮者的责任,孙某作为下单购买三瓶伏特加的实际组织者,在酒局中起到主导作用,且其在凌晨0时30分因醉酒先行离开时,明知包房内仍有大量烈酒、其他人仍在饮酒,却未对李某等人的后续饮酒作出任何劝阻或妥善安排,未尽到同饮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胡某作为邀请李某前来饮酒的召集人,对李某负有更为直接的照顾义务,但其自身饮酒过量后也未对李某的状态予以关注或采取护送、通知家属等措施,同样存在过错。
关于KTV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涉事KTV在凌晨2时后不仅未停止营业、劝离滞留人员,反而任由顾客继续留场饮酒长达近三小时,且在此期间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进入包房进行巡查或查看客人状况,导致李某从出现异常到被发现之间经历了数小时的空白期,错过了可能的救治时机,明显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核算,李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652742元。
一审法院酌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过量饮酒导致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孙某承担7%赔偿责任计185692元;胡某承担5%赔偿责任计132637元;KTV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计265274元,另律师费5000元按比例分担,以上合计赔偿583603元。
一审宣判后,胡某和KTV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胡某认为自己在酒局中也处于醉酒状态,不应苛求其对李某尽到照顾义务;KTV公司则认为凌晨2时后未清场与李某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划分合理,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提醒各位:酒局之上,劝酒适可而止,散场务必送人;娱乐场所经营者切勿为了多赚几小时的钱而忽视凌晨营业的安全红线;而对每一位饮酒者而言,最可靠的守护者永远是自己,量力而行,适可而止,才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大的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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