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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男方与女方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男方平日沉迷于观看网络直播,期间结识了某平台才艺女主播,二人从直播间互动发展为微信私聊,继而线下见面并确立了不正当恋爱关系。

为规避原配察觉,双方反侦查意识极强:刻意从微信聊天转回直播间互动,将暧昧对话隐藏在“粉丝留言”之中。更为关键的是,女主播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主动引导男方改变资金给付方式——不再直接转账,而是通过直播间高额打赏完成利益输送。理由是:直接转账属于赠与,一旦被起诉容易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而直播间打赏属于“正常消费行为”,形式上更为安全。

男方对此欣然接受,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向该女主播打赏,累计金额接近800万元。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女方最终发现了丈夫的出轨行为及巨额资金流出。

女方遂向法院提起两项诉讼:一是离婚诉讼,要求追究男方婚内出轨过错并分割财产;二是起诉女主播、其经纪公司及直播平台,要求三者连带返还全部打赏款项。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两个层面。

第一,打赏款的性质认定。男方通过直播平台充值后向女主播打赏,资金先进入平台账户,再由平台与主播及其经纪公司按协议分成。女方与女主播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转账记录,能否认定打赏款属于对女主播的利益输送?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返还责任?

第二,离婚案件中800万元追回款的处理。女方成功追回800万元后,该笔款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如何定性?男方能否参与分割?

三、法院判决

(一)关于打赏款的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常的网络直播打赏属于用户基于娱乐需求的自愿消费行为,受服务合同关系保护。但本案中,男方与女主播的交往已经明显超出主播与用户的一般互动范畴,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在此基础上,女主播以恋爱为名,刻意引导男方通过打赏平台进行高额、持续的资金给付,其真实目的并非提供直播服务,而是借助平台分账机制实现利益输送。同时,直播平台作为服务提供方,在用户长期异常高额打赏、且打赏行为与主播存在明显利益勾连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职责,客观上纵容了该行为的发生。

最终,法院判决直播平台向女方返还打赏金额约800万元。平台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主播、经纪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另行追偿。

(二)关于离婚财产分割

在先前的打赏返还案件中,法院已认定男方婚内出轨女主播的事实。该事实被直接援引至离婚诉讼中,作为认定男方为婚姻过错方的依据。

关于追回的800万元,法院结合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进行认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

据此,男方的行为同时构成两项过错:一是婚内出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二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在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男方适用少分原则,并由其向女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四、律师点评

(一)直播打赏不是法外之地,“曲线输送”照样可以被追回

很多主播或第三者误以为,只要资金不直接转账,而是通过平台打赏完成,就能规避“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财产”的风险。这个案子打破了这种幻想。

法律审查的是行为的实质,而非形式。如果打赏行为背后存在不正当关系,且主播刻意引导、以恋爱为名诱导高额打赏,那么无论资金经过几道流转,其本质都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平台如果未尽审核和管理义务,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2025年新规:直播打赏正式纳入“挥霍”认定体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六条首次对直播打赏的定性作出明确规定。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对打赏行为的认定存在“赠与说”和“服务合同说”之争,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普遍。

新规确立了两个核心标准:

第一,金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这不是单纯看绝对数值,而是结合家庭年收入、日常开支、负债情况、打赏总额占家庭资产比例等综合判断。一个家庭年收入100万,打赏800万显然严重超标;但如果家庭资产过亿,偶尔打赏几十万可能不构成挥霍。个案衡量是关键。

第二,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这意味着即便金额较高,如果配偶知情同意,或者未实质影响家庭生活,也未必构成挥霍。法律保护的是“被侵害的配偶一方”,而非一刀切禁止打赏。

(三)离婚中的“双重惩罚”:出轨+挥霍

这个案子对男方的惩罚是双重的。在财产分割层面,他因为挥霍共同财产而少分;在损害赔偿层面,他因为婚内出轨而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两项制度并行适用,实现了对无过错方的充分救济。

(四)平台为什么承担责任?

很多当事人不理解:钱明明被主播拿走了,为什么要平台返还?这是因为法律关系的相对性。用户充值后与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平台是资金的直接接收方和管理方。当打赏行为被认定为异常消费、平台未尽合理监管义务时,平台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当向用户(或其配偶)承担返还责任。平台返还后,可以依据其与主播、MCN机构之间的分账协议,向实际受益方追偿。

这也给直播平台敲响了警钟:不能只顾流量和分成,对用户的异常高额打赏、主播的诱导性话术、打赏与不当关系的关联视而不见。监管失职,法律后果自负。

五、维权路径指南

如果你发现配偶存在类似行为,建议按以下步骤固定证据、主张权利。

第一步:固定打赏证据。调取配偶的充值记录、打赏流水、直播间互动记录。如果可能,申请法院调取平台后台数据,证明打赏的频次、金额、时间规律。

第二步:固定不正当关系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见面照片、酒店开房记录、共同出行记录等。特别注意主播是否存在“引导打赏”的言辞,如“给我刷礼物比转账安全”“做我的榜一大哥”等。

第三步:区分维权场景。如果你不想离婚,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单独起诉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时止损。如果你决定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你希望追回打赏款,可以将主播、经纪公司、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返还。

第四步:申请财产保全。发现异常打赏后,第一时间申请冻结配偶名下账户及平台、主播的关联账户,防止资金被进一步转移。

六、结语

网络直播是时代产物,观看直播、适度打赏本无可厚非。但一旦打赏与婚外情交织,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就不再是"娱乐消费",而是对婚姻、对家庭的伤害。

这个案子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法律保护的是婚姻关系中诚实、忠实的一方。无论是直接转账给小三,还是绕一大圈通过平台打赏,只要实质是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婚姻关系,最终都要付出代价。

关于作者

潘文静,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13年,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在离婚财产分割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复杂财产纠纷。

社会职务

广州市法院家事调解员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湛江/揭阳/北海/云浮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

服务领域: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家族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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