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小区竞选“楼组长”的居民代表会议现场,竞选者鲁先生的“过往犯罪记录”被当众宣读。鲁先生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报警立案后却被终止调查。
“都市现场”视频显示,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韵秀佳苑业主鲁先生向媒体反映,在小区召开的居民代表会议现场,因竞选“楼组长”,自己的过往犯罪记录被当众宣读。“鲁X,2005年6月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鲁先生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质疑“有哪条法律规定可以在居民代表大会上公布我的犯罪前科敏感信息的”,并当场报警。
2026年4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龚路派出所接到鲁先生报警,并于4月8日正式立案调查。
6月5日,鲁先生接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显示,“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
鲁先生表示,“他们认为这是政府行为,就说让我自己去告政府。”目前,鲁先生已对此事进行信访及申诉,截至7月1日,暂未获得回复。
浦东龚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向媒体确认了这一情况,称“这个事情是有的,如果对这个案件不满,或者其他的法律救济途径,我们也告诉过他”。
因竞选“楼长”被当众宣读“过往犯罪记录”是否构成侵犯隐私呢?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林斐然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该行为确实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民法典第1032条和1033条都提及个人隐私受到保护,实际上,犯罪前科也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正常情况下普通人是无权调取其他人的犯罪记录的。
林斐然表示,实际上,公务员、教师、安保,网约车司机或者涉及未成年人的岗位,才属于需要法定的审查岗位,本案中的“楼组长”是典型的居民自治群众岗位,不属于法律强制要求无犯罪记录必须进行公示前科的岗位。而在居民代表大会上宣告竞选人“犯罪前科”的行为,很有可能是为了打压竞选者,或者是剥夺对方参选的资格,在民事上确实有侵权嫌疑。
若存在“侵权嫌疑”,公安机关为何在立案后又终止调查呢?
林斐然表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警方经核查后,若认定竞选现场当众宣读他人前科的行为不构成治安违法,仅属竞选言论、行为人无侮辱主观故意,或是难以成立公然侮辱、泄露隐私等违法情形,同时综合考量主观恶意轻微、危害后果有限,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标准,确实依法作终止调查处理。举报人与办案机关对此存在意见分歧也属正常。
林斐然表示,若当事人鲁先生不认可公安终止调查的决定,可通过多重渠道开展维权:行政层面可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未果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终止调查决定违法,并判令公安机关重启案件调查;民事层面可向辖区基层法院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起诉涉事行为人,主张其侵犯自身名誉权、隐私权,要求对方承担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此外还可向街道、居委会反映竞选现场违规披露候选人隐私的问题,申请规范后续选举流程,制定参选人员信息保密相关细则,同时要求对涉事当事人予以劝导告诫乃至相应惩戒。
此类事件背后,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边界平衡问题也值得探讨,有网友认为,“楼组长”是为居民服务的,理应对其过往信息有知情权;也有网友认为,“犯罪记录”与“楼长”的正常工作范围无关,属于其个人隐私。
对此,林斐然表示,当前社会鼓励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行为人过往犯罪行为已通过司法判决接受对应惩处,罚责履行完毕后,不应终身背负负面标签。若前科人员因过往犯罪记录被无差别公开,持续遭受区别对待,正常就业、生活、参选权利受限,易催生再次违法犯罪的风险。针对公务员、教师、医护、安保、网约车等特殊行业,用工单位可凭正规手续查询从业者前科并开展内部资格审核,但该核查权限仅限内部审查,不代表可在公开竞选场合当众宣读他人前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完整隐私权与平等参选权,前科记录不能成为竞选活动中刻意打压、公开羞辱他人的工具。
从现实层面来看,林斐然表示,当众宣读前科的方式极易引导其他业主产生负面刻板印象,即便宣读者事后致歉,也依然容易影响在场选民的判断与投票倾向,建议选民可结合自身认知独立行使投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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