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榆中县首届非遗纸鸢文化节现场,一处宣传桁架突发侧翻,途经市民宋先生被砸倒地。事发后,活动方从承诺治疗到中途终止治疗保障,导致伤者伤情恶化、后续不得不手术治疗。

榆中县应急部门将该起事故认定为天气引发的意外事件,建议双方司法解决。宋先生对此强烈不满,他想知道,他遇上的究竟是突发的天灾还是安全监管疏漏的人祸?

风筝节现场巨型桁架侧翻砸伤路人

宋先生是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

宋先生介绍说,2025年4月11日至13日,由榆中县委宣传部、榆中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主办,榆中县文旅集团承办的“榆中县首届非遗纸鸢文化节”,在榆中县文化艺术中心(此地曾称作“市民公园”)广场举办。这场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吸引了大量市民前往参与游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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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下午4时40分许,宋先生前往榆中县文化艺术中心接在此处学画画的孩子,“当时我从南门进入,正常行走时,旁边一处巨型宣传桁架毫无征兆地侧翻,将我当场砸倒。”宋先生回忆事发场景时仍心有余悸:“桁架压在我身上,我完全动弹不得,压住的右半边身子剧痛难忍。当时有一名小伙第一时间跑来帮忙,但桁架太重,他搬不动,后来是在七八个人合力之下,才将桁架抬起,将我救出来。”

宋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家人得知他出事的消息后,立刻从4公里外的家中赶到现场,准备拨打120急救电话,却被活动现场工作人员拦下来。“对方明确表示不用叫救护车,会用自己的车送我就医。”随后,宋先生被送到榆中县人民医院检查,当即被收治住院,活动方先行缴纳了2000元住院押金,并为他请了护工。

涉事方承诺治疗中途未兑现

“当时对方请护工,我很感动,因为我家里有两名70多岁的患病老人要照顾,下面还有3个孩子,我被砸伤后,这所有的担子全落到了妻子肩上,她要上班还要照顾一家老小,根本顾不上我。”宋先生说,核磁共振检查结果出来,确诊他为半月板损伤、多处韧带二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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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说,2025年4月19日,涉事活动方一名邓姓负责人来到医院补交了2000元医药费。期间,不知为何,活动方要求他前往指定的医院检查,他也配合了。但到了4月28日,就有人来到病房,反复劝他早点出院。到4月30日,活动方直接撤走护工,将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的他留在病房,“因为欠费,医院停过两次药,为了继续治疗,家人交了6000余元,重新请了护工照顾我。”2025年5月25日,宋先生说在经济压力的影响下,他迫不得已出了院。

榆中县人民医院的出院病历显示:宋先生被诊断为:右膝关节损伤[软骨面损伤];右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右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II级];右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关节积液;右侧冈上肌肌腱损伤[II级];多处浅表损伤……

伤情持续恶化无奈手术,应急局将事故认定为“意外事件”

出院11天后,宋先生说肩部疼到手臂都无法抬起。2025年6月6日,他前往甘肃省中医院检查。记者看到此次的检查单,显示重点对其右肩关节和右膝关节进行检查,诊断结果新增加了“肩袖损伤”。宋先生说,因为经济原因,他无法当下立即手术,便采取保守措施,前后进行过12次康复治疗,伤痛非但没好转,肩部疼痛反倒加重。2026年5月26日,他到甘肃省中医院住院,接受了右肩部的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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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宋先生一边治疗一边开启了长达一年多的维权之路。

据宋先生介绍,在对方撤走护工、拒交医药费的当晚,他向榆中县公安局报了警。榆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于2025年4月30日予以行政立案,“同年5月12日,办案民警还给我打电话询问是否出院,如若出院了就让我去做伤情鉴定,但到5月15日,就终止了案件调查。”记者从《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上看到的理由是“该案没有违法事实”。

之后,宋先生先后多次拨打12345市民热线,如实反映自身受伤后治疗中断、无人负责的困境,希望追查事故安全责任、落实后续治疗保障,“给出的始终是模板化、机械化的回复。我也向主办单位榆中县委宣传部、榆中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承办单位榆中文旅集团(被指定为榆中城乡发展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应)反映情况,有的是以“上报领导后给回复”敷衍搪塞,有的说跟他们没关系,“在我被砸伤20多天的时候,有一家兰州瑞昌印务公司的人跟我谈过赔偿,说给我赔4.3万元,但我最终没同意该方案,我从来不是想要赔偿,只希望有人能负责,把我的伤治好。”宋先生坦言。

宋先生此前也向榆中县应急管理局反映过,没有得到任何回复。2025年12月,他向应急管理部反映,没想到又被转交回榆中县应急管理局处理。2026年1月7日,榆中县应急局就此作出答复:“2025年4月13日16时左右,伤者路过文化节现场时,因突发强风导致展板倾倒被砸伤,经治疗后于5月25日出院。此事件为非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建议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赔偿问题。”

对此,宋先生提出质疑:“应急管理局把这归结为天灾,这难道不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留下的安全隐患吗?担心风大,就别搭建那么大的桁架,既然设置了桁架,是不是应该将其牢牢固定、做好安全防护?”

记者核实:

受访部门说法不一,涉事企业虚假答复

在宋先生的介绍下,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了事发现场图:一个大型的广告桁架立在广场喷泉边上,它的前面有一摊水渍,宋先生说,他当时用塑料袋提着几瓶矿泉水,广告桁架倾倒时,砸倒了他,也砸破了瓶装水。桁架的正面是白底的广告展布,上面写着“首届非遗纸鸢风筝游”,以及“春日摄影展”的字样,从现场行人站在桁架前的对比来看,桁架又长又高,其侧面的图片显示,桁架后面用几个沙袋压着,有参加活动的网友上传至公共平台上的桁架照片,上面显示桁架的一角仅用一个沙袋压着……宋先生说,现场目测桁架高3米长有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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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个活动的举办方究竟是谁?

7月2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向上述几家单位了解情况。榆中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她对此不清楚,要向领导汇报;榆中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文化节在举办之前向他们单位报备过,活动前他们实地做了现场审查以及安全要求提示,但该活动并非他们主办,跟宣传部也没关系,而是榆中建投办的活动,主体责任在建投那边。就宋先生的事情,早在2月4日县上就开过会,最后的决定是让宋先生走司法程序,有事去找建投。

记者联系曾跟宋先生对接的建投方工作人员,其称,他们是榆中城乡发展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榆中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风筝节活动现场的布置,由兰州瑞昌印务公司负责,宋先生的事情该公司在处理。宋先生2025年6月9日收到过榆中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答复意见书,上面写着事情发生后,兰州瑞昌印务公司承担了宋先生住院、检查以及伙食等所有费用,并安排了护工陪护照料,并称检查结果显示,宋先生身体未出现任何外伤,也不存在韧带拉伤、骨头损伤等状况。该答复意见书完全背离了宋先生的实际情况。宋先生说,他曾就此份“胡说八道”的意见书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但没人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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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查询得知,在活动举办之前的2025年4月8日,榆中县委宣传部官方信息发布平台——“榆中发布”,特别在其微信视频号上预告了这一活动,上面显示该活动的主办单位为榆中县委宣传部、榆中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承办单位为榆中文旅集团。

宋先生说,他们官方自己发布的信息,现在却都说跟他们没关系,他想知道,这起事件中,有关部门是否该承担责任?他今后的维权路又该怎么走?

律师观点:

主办方监管缺位,施工方搭建不达标

伤者可同步民事索赔与行政追责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起桁架倾倒伤人事件并非法定免责的天灾意外,而是多方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侵权责任事故,行政意外认定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构筑物倒塌、塌陷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建设、施工、管理主体需举证自身无质量缺陷与安全过错,否则依法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同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大型群众文体活动的承办方对现场设施安全、风险防控负总责,普通阵风不属于不可抗力,活动方可通过加固桁架、动态巡查、极端天气预警处置等方式规避风险,本案桁架配重不足、防护简陋,存在根本性安全隐患,足以认定各方存在法定过错,榆中县应急局“意外事件”的行政定性仅适用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不能作为民事免责依据。

赵良善指出,本案存在多层级过错主体,需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规定,榆中县委宣传部、榆中县文旅局作为主办单位,未尽事前审查、事中监管职责,存在监管疏漏;榆中文旅集团作为承办单位,未尽现场安全管护义务,事故后擅自中断治疗、撤走护工,直接导致伤者伤情恶化、产生二次手术损失,属于重大过错;兰州瑞昌印务公司作为桁架搭建施工方,违规搭建、防护不达标,亦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此外,公安机关“无违法事实、终止调查”的结论仅针对治安、刑事违法范畴,与民事侵权过错认定相互独立,不影响伤者主张民事赔偿。

赵良善建议,宋先生可收集现场影像、完整病历、缴费票据、各部门答复文书等全部证据,将主办、承办、搭建各方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伤残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司法鉴定,固定赔偿依据。司法实践中,连续伤情恶化、保守治疗无效后手术的情形,可完整认定因果关系,法院会依法判令过错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充分保障伤者的合法民事权益。 此外,针对多部门行政监管失职行为,可同步启动追责程序。宋先生可向榆中县纪委监委,以及兰州市文旅、公安、应急管理局书面投诉追责,诉求包括追究相关经办及分管领导监管失职的政务处分,撤销应急局错误定性、公安终止调查决定,重新核查事故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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