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清公安
近日,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查处一起放任犬只外出咬伤他人的案件,开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施行后济南市的首份涉动物伤人案件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有力震慑了个别违法养犬行为人。
6月12日凌晨,市民宋女士和同事一起去上夜班的路上,突然遭到两条黑色犬袭击,脚腕等多处地方被咬伤,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接到报警后,长清分局顺兴路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事发地。
民警经过初步调查了解到,伤人犬只为两条黑色杜宾犬,伤人时无人看管,也没有配备牵引绳、嘴套等防护措施。根据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民警很快找到在案发现场附近居住的犬只饲养人李某。
民警在出警现场查获的两条涉案犬只
在民警的询问下,李某承认了现场的黑色犬确系自己饲养。李某称,自己认为深夜路上行人稀少,便心存侥幸,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直接将犬放出来跑动,任由犬只游逛,导致咬伤过路的宋女士等人。民警依照有关规定对涉案的两条犬采取了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伤人事件。
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李某放任犬只无防护外出,致使路人被咬伤,情节较重,已违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相关规定。该法条明确,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过路群众被犬咬伤腿部
在案件办理期间,李某担心自己被处罚,伺机离开济南。6月26日,民警赶赴微山县,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将李某抓获归案。目前,长清分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违法养犬人被民警抓获
根据有关规定,济南市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残疾人饲养扶助犬除外);在一般管理区允许饲养,但需遵守圈养或拴养规定,不得随意携带外出。长清公安分局将联合有关部门、街镇社区持续加强日常文明养犬治理,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文明规范养犬,既是守护他人安全,也是守住自身法律底线,放任犬只恐吓、咬伤他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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